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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砍人 法律严惩不怠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酒后持刀砍人  法律严惩不怠

 犯罪嫌疑人刘某与杨某、窦某一起在杨某家喝酒闲聊,酒过三巡,刘某与窦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刘某顺手拿起菜刀砍在窦某脸上,窦某面部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做案后刘某以酒后失忆为由拒不认罪且干扰证人做证,最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批准逮捕。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持刀砍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刑罚,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的惩罚。(张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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