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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酿事故 致人死亡担刑责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疲劳驾驶酿事故 致人死亡担刑责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连续长时间驾驶不休息,且超速超载行驶,最终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两名乘车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5年1月12日7时许,项某某驾驶其堂哥的“吉利”牌小轿车从成都开往西安,车上乘坐有其朋友范某一家以及张某一家共计7人,由于连续驾驶,项某某一直未停车休息,当日13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汉高速洋县段时,项某某倦意正浓,手脚协调能力下降,且一直保持超速行驶,在通过一处转弯路段时,项某某由于操作不及时且避让失误,致使车辆与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致使乘坐该车辆的被害人刘某及其子范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项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车上其余人员急忙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项某某经送医院治疗并无大碍,出警民警将项某某传唤到案后,项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阶段,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项某某的罪行出具了书面谅解协议。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范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项某某因疲劳驾驶且超速超载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释法提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本案中,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在民事赔偿方面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因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给了我们一个个血淋淋的教训。交通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切记遵守交通法、安全你我他、幸福千万家。(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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