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本不该 容留吸毒法不容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在出租屋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为了使“生意”做大,竟多次容留参赌人员在家吸食毒品。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南郑县胡家营镇小伙蔡某某曾多次因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再次因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容留他人吸毒而身陷囹圄。2015年1月初,重获自由不久的蔡某某由于没有正当职业,经济拮据,为了弄点钱花,便产生了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歪念。随后,蔡某某购置了三台电动麻将机等赌博用具,在其位于胡家营镇正街上的出租屋里就开始了他的发财梦。其多次组织他人在其出租屋内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万多元,为了使“生意”经营顺利,让长期参与赌博的杜某、高某等人一直能照顾其生意,数次容留参赌人员中有吸毒史的人员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后蔡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周边群众举报,公安民警突击检查了蔡某某的出租屋,依法扣押了赌博用具,蔡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对其非法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
检察官释法提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案中,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徒刑,释放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等具体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告诫人们,不义之财不可得,一定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得应得的报酬,万不可作出违反法律的事,否则,只能落得个害人害己的下场,得不偿失,悔之晚矣。(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