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欠款起冲突 持刀伤人获刑罚
因索要几百元的欠款与人发生争吵、撕扯,为逞一时之快,南郑一莽撞小伙竟持刀伤人,造成他人两处轻伤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2月1日18时许,周某某以及明某、朱某三人在南郑县汉山镇民乐园附近的夜市上吃烧烤、喝啤酒,在闲聊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向被害人朱某索要朱某曾向周某某借的520元钱时,二人发生口角之争,进而演变成推拉撕扯,在争执过程中,朱某跑到路边拦下一辆载客三轮车,上了车后,周某某跑到三轮车后座外准备拉朱某下车,朱某踢了周某某一脚,周某某觉得吃了亏,遂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刀朝朱某双腿处乱捅,导致朱某双腿受伤流血,经围观群众报警后,出警民警及时将朱某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并现场控制住周某某,到案后,周某某对其因琐事故意持刀伤害朱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汉中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双腿所受伤害为轻伤。
检察官释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周某某与朱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两处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虽然自愿认罪,但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对周某某应依法处罚。提醒大家,面对矛盾纠纷,要时刻保持冷静,切记冲动是魔鬼,千万不能鲁莽行事,否则,任何小纠纷都有可能演变成血淋淋的惨痛教训,落得个害人害己、失去自由的悲惨下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