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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被盗心生恨 殴打小偷致人亡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财物被盗心生恨 殴打小偷致人亡

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被盗,追上施盗者后,未能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自己的鲁莽行为而身陷囹圄的南郑小伙秦某某为此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7年。

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秦某某在其朋友戴某经营的位于南郑县梁山镇的洗车行里闲聊,并将其骑来的一辆建设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洗车行对面的树林里。当日21时许,秦某某突然发现其停放在路对面的摩托车不见了,秦某某遂跑出洗车行四处寻找,发现被害人(无名氏)正推着其摩托车往一偏僻处跑,秦某某发现后遂追赶过去向被害人索要摩托车并欲将盗车男子扭送至派出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撕扯,正在气头上的秦某某向盗车男子腹部踢了几脚、头部打了几拳,致使盗车男子倒地。秦某某遂推着其被盗摩托车返回戴某的洗车行,戴某打着手电来到现场查看情况,发现盗车男子倒地不起没有任何动静。秦某某得知事情严重遂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出警民警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经检查被打男子已死亡。民警将秦某某传唤到案后,秦某某对其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后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检察官释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秦某某在面对自身权益受损时,没有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而是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鉴于蔡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家属代为支付了被害人的火化的相关费用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大家,抓小偷时,不能对小偷实施殴打,正确的做法是将小偷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在这里告诫每一个人,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盲目蛮干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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