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拮据屡屡施盗 落入法网被处刑罚
张某、杨某二人系有多年交情的老伙计,二人好逸恶劳,因经济拮据,多次合伙盗窃他人财物,终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而落入法网。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某、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
南郑籍的张某、杨某二人,多年以来好逸恶劳,一旦手头紧张便心生歪念,多次合伙盗取他人财物,终因一次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公安巡逻民警现场抓获,落得个失去自由的可悲下场。2014年11月20日,因经济拮据,二人商谋窜至南郑县大河坎镇红军路某诊所门口,由杨某望风,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在此看病的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二手“绿源”牌电动车撬开并连线发动,二人迅速骑上所盗电动车逃离现场,次日,以200元低价转让给他人,赃款供二人吃喝挥霍一空。一星期后的周日晚上18时许,二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南郑县胡家营镇王河坎村刘某家门前窃得一辆崭新的“奇蕾”牌电动自行车,所得赃款600元被二人挥霍。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二人又商谋窜至南郑县新集镇实施盗窃,在新集镇卫生院附近二人寻找到作案目标——一辆七八成新的“建设”牌两轮摩托车,刚把摩托车开关捅开,还未来得及逃离现场,二人便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张某、杨某二人对合伙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释法提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计算。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鉴于本案中张某、杨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构成坦白等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在此提醒那些心存歪念的人们,一定要遵纪守法、依靠辛勤劳动发家致富,否则触犯刑律只能落得个害人害己的下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