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亏损想歪招 入室行窃法不容
为弥补粮油生意亏损造成的损失,竟心生歪念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窃得他人现金630元,南郑一小伙终因其一时“糊涂”而身陷囹圄。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家住南郑县圣水镇的小伙范某某见别人做生意都赚了些钱,很是眼红,遂与他人合伙做起了粮油生意,由于缺乏经验,其借的30000元本钱很快就所剩无几,合伙生意也不了了之,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范某某竟心生歪念,想通过盗窃的捷径将所欠外账尽快还清。2015年6月26日20时许,范某某到同村村民赵某家的麻将馆玩,发现邻居刘某在赵某家打麻将,且得知刘某家人不在家,范某某即产生盗窃刘某家财物之意。遂于当天晚上21时许,范某某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到刘某家,一通翻箱倒柜后,范某某只在刘某家卧室床垫下找到了630元现金,范某某遂打开大门逃离作案现场。刘某打完牌到家发现家里被盗,遂赶紧电话报警。出警民警正在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时,做贼心虚的范某某担心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败露,遂向公安民警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将所盗630元现金退换给失主刘某。
检察官释法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规定,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告诫那些心存歪念的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歪门邪道获取不义之财,只能落得个害人害己的可悲下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