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未谈拢 侵犯住宅触刑律
因亲人遭遇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去世,在谈赔偿事宜上被害人家属不满意,采取不理智的行为侵犯他人住宅,从而触犯刑律、身陷囹圄。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依法判处万某、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宣告缓刑1年。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21时许,在江边健完身的南郑籍的退休教师万某某骑电动车回家,当骑至南郑县大河坎镇东昌路一十字路口时,与田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万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许死亡。在后续谈判赔偿事宜上,被害人儿子万某、儿媳杨某对赔偿金额不满意,二人便召集10余名年老体弱的亲属,以与田某未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强行将田某家的大门撬开,连续三天在田某家客厅里设置灵堂、摆放花圈、放哀乐、焚烧纸钱、污损墙壁。万某、杨某二人对其违法行为不听公安民警的劝阻,严重影响他人住宅安全和日常生活的平稳与安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二人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
检察官释法: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房屋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提醒大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通过合法、合理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不能随意践踏法律,把“有理”变成“无理”,从而使自己落得个身陷囹圄、害人害己的下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