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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拮据想歪招 盗窃被抓白忙活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经济拮据想歪招 盗窃被抓白忙活

经济拮据,无钱上网,南郑小伙罗某竟心生歪念,盗窃他人电动车,终因触犯法律落得个失去自由的下场。经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年纪轻轻的南郑湘水小伙罗某初中毕业后就进入社会打工,由于自身无一技之长再加上自己好逸恶劳,频繁更换工作导致自己经济上捉襟见肘,无法满足自己上网等日常开支,遂产生盗窃他人电动车谋财的歪念。2015年6月10日22时许,罗某窜至南郑县大河坎镇油坊街某小区内单元门口,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万某停放在单元门口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的车头锁强行掰断,将车推到小区一巷道里,罗某遂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电动车护板卸开,然后接通电源,骑上所盗电动车离开现场并藏匿在其租住房的院内。得手后,罗某又窜至该小区另外一栋单元楼门口,将一辆“奇蕾”牌电动车推至小区一偏僻巷道,正在接通电动车电源时,被巡逻至此的值班保安现场抓获。经出警民警口头传唤,罗某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其盗窃他人电动车的犯罪事实。破案后,失窃的两辆电动车返还给了失主。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两辆电动车价值4000多元。

检察官释法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盗窃既遂。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该案中,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诉了犯罪事实,并追回了被盗车辆,减轻了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故法院依法做出了如上判决。告诫那些心存歪念的人,通过非法手段不劳而获,最终只会触犯法律、身陷囹圄、白忙活一场。(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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