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路口不减速 交通肇事酿祸端
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拐弯进出路口时,未减速礼让直行的非机动车优先通行,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参加完亲戚婚礼的南郑小伙明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牌小轿车往回走,当车行驶至南郑县大河坎镇某村道口时准备从主路段右转弯进入村道,与明某相对方向的陈某靠村道路右驾驶一辆电动车正常直行,一方面明某长时间收听较欢快的车载音乐,思想上有所放松,另一方面,明某自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过硬能够避开前方电动车,在没有减速的情况下,由于操作失误驶入对向车道与陈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擦挂,导致陈某连人带车倒地,致被害人陈某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明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向出警民警如实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全部经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官释法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眺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明某能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在民事赔偿方面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文明驾驶要求行车,否则酿成事故、害人害己、悔不当初。(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