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超速行驶酿事故 致车主死亡获刑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无视高速公路限速规定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一车的车主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许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载车主杨某从汉中市返回西安市,许某无视高速公路限速行驶规定一直超速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西汉高速公路洋县段时,由于许某未尽到合理驾驶注意义务,再加上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发生侧滑,并撞断公路护栏冲出路面,致被害人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委托他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许某被出警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诉了自己交通肇事的全部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钝性外力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大面积出血死亡。经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许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许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案发后,许某赔偿了被害方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检察官释法提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许某委托他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民事赔偿方面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车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文明驾驶要求行车,否则酿成惨案、害人害己、悔不当初。(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