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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被判刑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滥用职权套取国家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被判刑

 2009年至2013年,礼泉县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主任朱某某、工作人员张某某在负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上报的过程中,为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在未进行现场监督且明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作假的情况下向市商务局上报虚假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申领补贴资金。在此期间,朱某某、张某某通过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共计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94万余元。在拨付补贴资金环节,朱某某、张某某没有按照资金下拨文件所列的补贴金额向各屠宰场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而是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截留专项资金57万余元用于本单位日常开支。朱某某、张某某在负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虚报无害化处理数据套取补贴,使国家的专项补贴资金被非法套取挪作他用,没有用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2014年7月4日,礼泉县人民检察院立办了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礼泉县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主任朱某某、张某某滥用职权案。

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身为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在审查、监管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申请国家补贴资金过程中,为了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用于单位经费开支,滥用职务权力,明知屠宰场未进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而将虚假数据上报市商务局申领补贴,造成国家专项补贴资金945860元被非法套取,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王佰仪 张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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