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施诈骗 事情败露法难容
经济拮据想歪招,竟然伪造身份假冒公安民警实施诈骗,终因事情败露触犯刑律被判刑。经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南郑县圣水镇无业青年高某无一技之长,再加上好逸恶劳,经常入不敷出,为了满足自己日常开销,竟无视法律,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以前其在西安参加保安培训时发的衬衣和购买的肩章、自制的警号冒充公安民警,多次到网吧免费上网,向网吧老板以及网管借钱或者在娱乐场所消费后不付账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2015年7月20日20时许,高某着一件假制式警服到南郑县大河坎镇某休闲会所消费了近500元,结账时冒充公安民警并出示了假警官证,借口到车上取钱,趁服务员不备未付钱逃离作案现场。此后数日,高某又身着假警服,冒充警察,多次在南郑县汉山镇、高台镇、新集镇数家网吧上网不付账,并向网吧老板、网管“借”钱,并成功诈骗到2000元。后经过被害人报案,民警通过网吧监控顺藤摸瓜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高某,高某到案后对其招摇撞骗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检察官释法: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