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低微还吸毒 盗窃财物失自由
因好逸恶劳,又无一技之长,导致经济拮据,而且还沾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了满足自己的日常挥霍,竟然盗窃他人财物,终因案发而落得个失去自由的下场。经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家住南郑县胡家营镇的小伙齐某年纪轻轻不学无术,辍学后结交了一帮有不良习性的社会青年,平时靠打短工为生,收入低微,受不良影响齐某又沾染上了吸毒的恶习,经济上经常陷于捉襟见肘的困境。为了满足自己的日常挥霍,齐某竟心生歪念,想以盗窃他人财物来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2015年9月上旬的一天21时许,齐某窜至南郑县大河坎镇龙岗路某小区停车棚,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汤某停放在车棚的一辆白色“小鸟”牌电动车的车头锁强行掰断,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车前盖子卸开将点火线接上,齐某骑上被盗车辆快速驶离作案现场,殊不知,其自以为隐蔽的作案手段已被小区内的监控拍的清清楚楚。次日一早,齐某骑着该电动车到汉台区桥北广场路边,以400元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一陌生路人,齐某将销赃得款均用以其个人挥霍。失主报案后,出警民警根据监控还原了齐某作案全过程,并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很快齐某就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齐某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南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530元。
检察官提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告诫那些心存歪念的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不义之财,最终只会落得个身败名裂、失去自由的可悲下场,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南郑县检察院 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