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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彭某某失火罪一案
日期:2017-02-23 00:00  作者: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彭某某失火罪一案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了彭某某失火罪一案,审查查明:彭某某,居住于丹凤县某敬老院,2016年3月31日13时许,彭某某前去本县某镇给其继子烧纸祭坟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勘测,此次失火过火面积14.7公顷。于2017年2月6日起诉至丹凤县人民法院,丹凤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2月22日15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彭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发案至今,彭某某处于犯病期间,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和丹凤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前往彭某某治疗的康复中心进行开庭审理,开庭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彭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彭某某亦对自己给继子烧纸祭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庭审结束前,公诉人发表检察官寄语:彭某某虽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已达刑事处罚标准,且此次火灾危害了多数人的财产安全,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今天法院和检察院干警在这里公开开庭,希望在座人员,以此案为教训,引以为戒,在清明、春节等节日,祭坟烧纸时,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如等烧纸结束以土掩埋灰烬等,或者等火彻底熄灭再行离开!切记切记!(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童志华  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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