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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公交车上割包被批捕 扒窃入刑后富平首例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2011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柯某、康某因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物被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这是《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以后,该院批捕的首例扒窃犯罪案件。  

柯某、康某均系富平县杜村镇人,两人都是无业游民,整天游手好闲,并沾染了吸食毒品的恶习。5月10日4时许,为筹集毒资,两人窜到富平至铜川的一公交车上,趁车上乘客张某熟睡之际,采取刀片割包的手段盗得现金5000元后下车逃跑。5月11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县东环路附近将欲再次作案的柯某、康某抓获。

  《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其中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符合盗窃罪名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项行为。这就规定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而修改前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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