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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到两个月 再次盗窃领刑七个月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本网讯(通讯员闫永江王博) 刑满释放后本应痛改前非从新做人,但是唐某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法律。近日,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 年12月 17 日凌晨5时许,唐某与朋友三人在富平县杜村西街静瑶旅社住宿期间,唐某趁该旅社2号房间的被害人支某熟睡之际,盗得支某放在客房床头柜上的一部黑色松下牌数码相机,一部黑色天语牌直板手机,后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2502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均追回,返还失主。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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