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和谐社会是一个能够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前进并且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社会。基层检察院在服务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树立和谐意识,坚持和谐执法,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自觉地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化解、减少、缓解各种社会矛盾,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最佳效能,是检察机关最高层次的执法导向。
1、确立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作为的法律地位
行政权处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第一线,具有“主动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因而存在更大的自我膨胀、扩张的倾向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权力,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引发社会矛盾和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完善对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立法,通过制定行政监督法或者司法解释等形式,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执行监督的法律地位。让行政机关在承担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中真正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社会资源整合机制,合理分配社会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的诚信友爱,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并通过调节、矫治作用,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更好地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要树立化解社会矛盾才是最高层次的执法理念,基层检察院通过惩治犯罪,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是检察机关最崇高的执法追求。二是要树立化解社会矛盾就是服务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格局中,基层检察院应自觉准确地把握社会矛盾的特点与规律,把积极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服务和谐社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去再认识、再定位。三是要树立化解社会矛盾才是真正提高执法水平的理念,在新的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只有将自己定位于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化解者,才能更好地将化解社会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过程中,才能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这种角色的转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和执法水平,不仅要掌握好、使用好法律规定,而且还要具有准确判断矛盾、科学分析矛盾和妥善解决矛盾的能力。
3、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
解决新时期矛盾纠纷,就是要尊重信访群众的平等地位。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亲民爱民,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表达诉求。二是要注重法律政策效应,力求社会效果,要积极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处理办法,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健全,尽可能地减少刑事处罚数量,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要发挥 “窗口”作用,畅通诉求渠道,公正处理纠纷,通过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尽可能地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对立面。四是要换位思考,对涉检信访问题要做到“三推定”,即对群众的诉求要作有理推定,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信访原因要作有过推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作必解推定。通过换位思考,让信访当事人理解检察工作,配合处理信访问题,以利于矛盾的顺利化解。
4、建立诉求情况通报与处理协作机制。
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仅靠某一个职能部门去解决,必须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法院等外部机关的协作、配合。因此,要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及早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信访申诉工作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县、市、区直属相关信访单位网上接受和分流信访信息,实现信访信息的纵横对接。建立信访案件转办、分流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克服因信访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国家资源浪费,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