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合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上级院和县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县委综治办的部署和要求,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惩教结合”的原则,从严掌握每一件案件的批捕条件,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和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大力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并深入到全县各中小学进行法律宣传,将法律知识送到校园,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犯罪,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要正确认识逮捕必要性
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是指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仅要在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有逮捕必要性的情况说明,还要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论证。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不妨碍侦查、不产生新的社会危害,就没有逮捕必要。这一制度对没有逮捕必要的九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挽回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等。
做好不捕说理工作
在办理批捕案件中,针对不捕的三种情形,分别阐述不捕的理由。一是对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主要结合案件事实,围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从案件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说理,阐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及依据。二是对证据不足而不捕的案件,主要从现有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进行说理,并附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出需要查清的事实、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三是对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案件、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其他符合无逮捕必要的理由、条件等方面说理。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
正确认识逮捕的风险性
逮捕具有风险性特征。所谓逮捕的风险性是指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批捕后的事实、证据发生变化,被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被法院宣告无罪,从而发生错捕现象。逮捕的风险性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也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其证明标准低于起诉与定罪标准。二、逮捕处于立案后侦查阶段的初期,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往往不充分、不全面,许多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待于捕后的侦查阶段去查清、去获取。“审查逮捕阶段难以预见捕后事实和证据将要发生的变化”。
积极开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开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应该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等方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全面考察。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从快办哩,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量,加快办案速度,同时节约了司法成本。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要认真贯彻以教育、挽救为主,打击为捕的原则,对于初犯、偶犯,坚持“寓教于审”,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