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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检委会办公室,是基层检察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检察机关改革实践证明,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因此,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的基础。
一、目前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的基本状况及工作流程
我市11个基层院大多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1、基层院受理案件较多、人员少。2、人员调配难落实的现实原因。有些县院案管办与检委办(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合而为一,也只有一名正式人员,检委办的职能仅相当于检委会的“内勤”,负责从事初步审查、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工作。
各个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做法及流程大同小异,其做法主要包括:1、事项(案件)提交。讨论事项(案件)一律由具体承办人写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报告》,承办人对事实证据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2、事项(案件)受理审查。检委办负责审查事项(案件)是否是检委会研究范围。3、讨论事项(案件)送达知悉。检委会办公室将提请议案呈报检察长决定讨论时间,及时通知各检委,并将汇报材料送各委员审阅。4、讨论事项(案件)记录。5、决定执行督办反馈。检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决定的事项(案件)进行督办、催办工作。
二、检委会办公室管理职能弱化的原因探析
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从目前的检委会办公室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机构定位不准、工作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
1、检委会“门前岗”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尚未建立起例会制度。虽然检委会办公室设立了,却是摆设。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1、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可操作的办事规则;2、检委会例会制度尚未形成,“临时动议”在很大程度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我们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基层院在实践中并未实行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一是作补充侦查决定,延长审限;二是若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措施,超审限办理;三是向上级院汇报,听取上级院的指导意见。这样一来,一方面牺牲了检委会委员们的法律专业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作为基层检察院本身就应当主动、独立地完成其所受理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一遇到争议就寻求上级院支持或与法院“沟通”,是回避问题、推脱责任的表现。可行的办法就是要积极发挥检委会委员的作用,该上会的就上会,让案件来锻炼、磨练专职委员及检委会其他委员,提升他们法律专业知识的水平。
2、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容易造成“担审不担则”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事项(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应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此举滤除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议处的案件或者议题,从而保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质量。同时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是重大、疑难案件。而在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害怕承担责任或是在办案中碰到外来压力,于是将一些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也提交到检委会,通过检委会来做出“平衡意见”,以便将来集体承担责任,这给检委会议事质量带来负面影响。此种现象称为承办人“担审不担责”现象。解决的办法是:一是进一步明确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对何种案件、何种议题是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积极发挥检委会办公室的“过滤器”作用,由专职委员对提交讨论事项(案件)的可议性和当议性提出初查意见。
3、议案讨论的“风向标”作用不能得到发挥,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没有形成。在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开展人员配员明显不足,工作主要是负责提交事项(案件)的初查及其它服务性工作而不在业务研究,专职委员的设置原本是让一些政治素质高、经验丰富、法律理论水平高的人担任,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水平,而现实大多数解决了个人的职级问题。即便是专职委员,对于政策法规特别是司法解释等业务资料很少收集、积累,知识储备明显不足,在涉及议案的法律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对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也没有能够及时进行研究、探讨和总结,未能发挥业务指导作用。解决的办法有:(1)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一方面他们可以辅助专职委员理解法学前沿理论,查阅相关资料;二是提出不同意见,有助于专职委员更加综合地审视案件,保证导向的全面性和正确性。(2)二是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如每季度可以举行一次案例研究座谈会,增强相关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
三、转变和强化检委会办公室管理职能
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会议事务性职能并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必须实现其从单一的事项(案件)讨论服务到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而要使其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就必须重新定位,转变和强化检委会办公室的管理职能。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当前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职能:
1、参谋辅助职能。检委会办公室具有参谋辅助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具体地讲,检委会办公室的参谋和辅助职能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案件经检委会办公室审查,将焦点、疑点、难点问题提炼出来,并形成倾向性的处理意见,使检委会委员在研究案件之前就对案件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使检委会研究案件能够有的放矢,从而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保证检委会的决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监督检查职能。监督检查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这项职能应当由检委会办公室来承担,以更好地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具体来讲,1、在案件做出最终决定前,通过审查法律文书、调阅案件卷宗、了解承办人等方法,对案件进行同步督查,做好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建立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委会决定执行督促催办制度和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制度,以保障检委会决定及时、正确地得到执行。
3、总结指导职能。当前检委会办公室大都合署办公,使其具有了更多的接触检察业务的条件,可以及时掌握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检察机关进行调研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从而推动调研工作的深入开展。具体来讲,检委会办公室应当针对检委会会议的决定及指导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检委会研究中的疑难案例及时地进行案例研讨,针对发现的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指导检察工作实践,使各项检察工作更加方向明确、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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