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检察工作中,检察调研是提高工作水平、实现科学决策的基本方法,也是基层检察干警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肩负着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工作规律的重要职责,是领导决策和检察业务开展的基础,搞好检察调研是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执法水平和领导决策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也是培养一支合格的检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对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当今形势下,就如何做好检察调研工作,必须正确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认清检察调研工作的定位和功能
调查研究被誉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从调查研究的基本特性来讲,重视不重视调查研究,坚持不坚持调查研究,不仅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更是一个能否真正贯彻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路线的原则问题。从检察调研的任务来讲,其必须以丰富的检察工作实践为对象,以推动检察事业发展为己任。如果检察调研不为检察实践服务,不能起到有效地指导和促进检察实践的作用,那么检察调研就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和存在的价值。从检察调研的功能来讲,是领导的“外脑”,必须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检察改革和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服务。从检察调研的过程来讲,其既是总结和提炼干部智慧与工作经验,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很难想象,一个不善于理性思维,不善于总结经验教训的检察官,能够有效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问题,掌握工作的主动权,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与发展。为此,只有更好地引导检察官勤于思考,勇于钻研,形成一种浓厚的学习研究氛围,增强发现并分析问题、关注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调研活动与科学决策、正确工作的有机结合,才能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克服重视办案、轻视理论、轻视调研的思想,切实把提高检察人员的理论素养和调研水平作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
二、要把握检察调研工作的方向和方法
在检察实践中,有些领导和干警对检察调研工作认识存有误区,颇有微词。认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不宜倡导研究之风,只要把案件办好就行了;认为检察院不是研究所,不是高等院校,也不是科研单位,为什么一定要搞调研,特别是仅写一些不着实际的空洞理论文章。我们认为,要不要从事检察调研以及检察理论研究,实际上是由中国的法治发展与中国检察制度的状况所决定的,我们的工作现状、法治现状就要求我们必须思考一些问题,研究相关问题。在美国,检察官基本上不用搞理论研究,而我国不同。当然,这其中还与我国检察官的产生、素质、培养等问题有关。廓清检察调研的认识问题,关键是要求我们有效处理学术研究与检察调研的关系。事实上,学术理论研究确实可以通过闭门造车,观点予以标新立异就能完成,不一定要贴近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文章缺乏实践基础,一看就知道是为写文章而写文章,与一些教科书别无二样,而与丰富活跃、变化发展的检察工作实践相差甚远。因此,检察活动中的调查研究,一定要做到运用典型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即时研究与预测性研究相结合,实用性研究与理论性研究相结合,切忌就事论事,搞事实罗列,工作总结,数字堆积,做法介绍,或者是把调研工作变成学术研究或者脱离实际的清谈。我们倡导的基层检察调研活动,一定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实际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抓住重点,找准难点,尽可能较广泛地占有材料,认真合成分析,周密论证,力求每一项调研活动,每一个调研成果都能提出有较强针对性、可行性思路的措施和方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检察调研要以始终坚持实务性、应用性为方向,紧紧围绕办案实际,以及个案、类案以及专门性问题展开调研,开展一些有意义的调研活动,避免和防止出现无效调研和重复调研,切实提高调研的质量和水平。
三、要抓住检察调研工作的重点和焦点
(一)要加强法律政策适用研究。法律政策研究要深入研究法律、立法(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立法本意及法律、解释规定的应有涵义,对法律规定较为概括抽象,而又没有相关解释,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内容,要结合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加强研究论证,尤其在法律解释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更要加大研究论证力度,以及时回应指导检察实践。对公、检、法就法律规定之涵义理解适用存在分歧的,更要加强研究论证,提出符合立法精神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加大对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建议,以及疑难案件的调查研究力度,争取根据各地适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向高检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向高检院提请个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以解决历史性、现实性的难题。
(二)要加强专题调研。针对法律实践中的难点、热点开展专题调研,对检察实践、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指导具体执法办案。另一方面,围绕改革和完善检察决策机制开展专题调研,推进和完善检察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专家咨询论证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专题研究可能更多涉及检察业务和法律适用问题,是我们调查研究工作的重点之一,这些问题来源于检察实践,最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和实务操作角度给予回答。法律政策研究要紧紧依托各内设业务部门,发现、收集和掌握检察业务、检察决策和检察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等共性问题以及典型疑难类案,经过充分的论证,列入专题检察业务调研题目,由分、市院研究部门进行审查、筛选,经报请省院、高检院研究部门同意后,确定某一个地市、某一个省或全国检察机关重点专题检察业务调研题目,协调、指导相关单位或部门具体完成调研工作。
(三)要开展检察理论课题研究。课题研究工作是法律政策研究的一项出成果、见成效的工作,但要想把这项工作抓好,形成高质量的的精品课题,有很大难度。对此,分、市院研究室要发挥主要作用,积极主动、广泛征求各内设机构和基层院的意见,结合省院检察理论研究论文参考选题和某一个地市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以及检察保障建设实际,精选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确定具有理论指导价值、决策参考价值、实践应用价值的课题。每年要给各基层院下达研究课题,要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具备单独承担课题的基层院,可以在分、市院的组织下联合完成。分、市院每年都力争申报、争取省院、高检院的重点科研课题,对省院、高检院的重点科研课题,不要有畏难情绪,可以联合高校、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联合攻关,进行一体化研究。
四、要加强检察调研成果的运用和转化
检察调研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实际上是调查研究工作最本质和标志性的问题。评价和判断检察调研工作的成效及优劣,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调研成果的转化情况。只有转化成果,才能体现成果的价值。促进成果转化,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机制,对优秀研究成果积极向省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及全省、全国法学期刊、报刊推荐采用;对具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实践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领导决策参考、规范性意见;对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普遍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出版专集或者专著。为此,调查研究更要注重求真务实,注重调研成果的运用和转化。检察调研只有针对法律监督中实际遇到的问题以及干警急需解决的困惑,才能具有运用和转化的条件,才能得到干警的认同和欢迎。
五、要建立检察调研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调研工作的绩效评价机制,实现调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是确保调研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调研机构。基层院目前调研机构的状况是:机构不健全,少数院虽设研究室,但集综合、宣传、调研于一身,处于捆绑状态,从事调研的人员不能专心致志,什么都管、就是什么都管不到位,大多数是疲于应付。调研队伍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研工作质量。因此,从事业发展的角度,各基层院在面对许多困难的同时,应想方设法加强自身调研队伍建设,多讲尽力而为、少讲量力而行,该松绑的松绑、该指定专人的指定专人,对不适合调研工作的该调整调整,使从事调研工作的人员真正能坐下来想一些问题,研究一些问题,丰富领导思想,完善领导决策。有条件的基层院都要设立研究室,所需编制指数内部调剂。各基层院的视野要开阔一些,要认识到设立研究室有助于领导决策,有助于业务工作,抓好了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要建立一个能切实体现并落实实务性、应用性和人人参与调研的工作机制。应把调研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之中。不仅建立上级院对下级院的考核机制,还要建立院与各部门的考核机制。检察调研是充满创造性的思维活动,离不开生动活泼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工作在第一线的每一位检察干警。因此,有生命力的调研活动、调研机制,一定要与业务部门共同联合,一定要依靠全体干警的参与,依靠检察工作第一线的调研骨干人才。从调研作为体现和衡量一个干警的基本素质来讲,只有着眼于提高干警个体的调研能力和水平,才能确保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作为各部门负责人也只有着眼于干部的成才与进步,才能有效地组织和开展好各部门的调研工作,从而最终形成一个个人与部门,部门与全院以及整体的良性互动的调研氛围,有力推动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有效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干部综合素养和技能的提高,着力加重调研能力及水平在干部评价、培养和使用上的含量,作为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之一。比如说,对于晋升副科以上职级的、晋升检察员、培养检察专门人才对象都要有调研工作要求,必须要求年内有一篇较有质量的文章,对于“有一定质量”可以根据晋升的等级做出不同的界定,有的应当规定必须在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的则可以规定必须被市院、省院甚至被高检院采用。条件规格的设定,应当体现高职级、高能力、高水平相匹配的原则。还比如,对于聘任领导职位的,更要看干部是否有学习钻研的精神、调查研究的本领和创新的意识,是否善于积极分析问题、正视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不断探索在现有体制和法律范围内加强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必须审视干部在任期内,是否对自己分管部门及工作开展调研并形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文章,并可以将此作为予以续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其主旨主要是通过强调调研能力,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以及部门或者单位的综合竞争力。总之,只有将激发干警个人的调研动力与单位部门的考核目标动力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检察调研的长效机制得到真正建立,发挥全面作用。
(三)建立健全待遇保障机制。对调研工作人员,首先要在政治上多关心。调研人才多数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和检察业务能力,是复合型人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优先考虑调研人才,该提拔的提拔,该交流的交流,改变研究室人员“一潭死水”、“从一而终”的现象,有条件的基层院都要设立专职检委会委员,待遇相当于同级副职。还要按照高检院《研究室工作条例》的要求,研究室主任应当是检委会委员,能进的坚决进,不能进的要立即调整人员,没有指数的待有空缺后及时增补。其次要在工作上多帮助。多为调研人员工作创造方便条件,在车辆使用、经费保障、人员配备、表彰奖励、以及教育培训上多倾斜、多照顾和多鼓励,充分发挥、调动调研人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再次要在生活上多关照。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一心一意地扑在工作上。同时,从事调研工作的人员要树立起爱岗敬业的信念,自重、自强、自爱、自尊,正确处理好有“为”和有“位”的关系,振奋精神,脚踏实地,用卓有成效的工作,去赢得领导与干警的信赖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