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决定行为。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思想基础,也是各项检察工作推进落实的目标指向和价值追求。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基层调研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这不仅为基层检察院做好新形势下检察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也为基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注入了新的内涵。我们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的重要性。
其一,执法过程要“理性”。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把感性与理性区别开来,提出感觉提供的是意见,理智把握的才是真理,不要“以你茫然的眼睛、轰鸣的耳朵以及舌头为准绳,而要用你的理智来解决纷争的辩论”。理性司法,其实就是理智司法。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时刻防止以个人的好恶倾向和情绪化体验带来非理性化司法的冲动。检察机关最根本的职能在于法律监督,即运用国家权力对执法、司法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其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判,进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这一过程中,理性应是其最大的特征。只有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树立理性监督的理念,才能确保其评判的客观公正,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这种“理性”不仅要求我们有非常高的法律意识,而且要有强烈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倾向,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执法,从科学发展的长远着眼办案,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要具备很强的群众工作能力,注重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善于从实际出发,努力创新群众工作的方法方式,在共建共享中注重做好求和谐、求稳定工作;要理性地把握和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包括正确处理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与检务保障的关系,近期工作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具体执法中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实体与程序、刑事与民事等关系,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二,执法态度要“平和”。理性是平和的基础,首先必须是理性地执法,才能真正做到执法时的平和。反过来,平和执法又为理性执法提供保障。所谓平和,乃不偏激、平正谐和之意。平和既是方法论,又是世界观。作为新时期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平和执法不仅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具有深厚的人文积淀和法理基础。平和是一种执法的态度,也是一种执法的境界。唯有平和,才能厚德载物,提升境界,完善自我;唯有平和,才能淡定自若,化解矛盾,达于和谐。正如<?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刘佑生教授所言:“民众对犯罪咬牙切齿也是正常心态,可以理解。但是检察官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则不能有这种情绪,而应当理性地去执行法律的规定;不论引起的民愤有多大,也不论舆论批评有多严厉,必须把犯罪嫌疑人当人看待,检察官不同于常人的地方就是要有一种比常人更强的信守规则的心态和对人世、人性、人生深邃的洞察和宽容的境界”。“平和”的理念要求我们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语气平缓,避免生硬、训斥的语言和居高临下的冷漠。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无论是面对那些丧失人性的狂魔,抑或是阴险狡诈的巨贪,或者是久缠不放的上访钉子户,我们都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冷静应对,理性倾听,依法处置。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为困难群众着想,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疏导群众情绪的工作,避免因执法态度问题引发各种矛盾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其三,执法方式要“文明”。文明执法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使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得到贯彻,使法治的阳光普及社会大众,使法律监督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力。“文明”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能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文明执法应该包括理念文明、方法文明、手段文明、仪表文明、语言文明、气度文明等内容。只有具备文明素质的人才可能文明执法,野蛮的人素质低下的人不可能文明执法。文明执法强调的是执法者的内功或软件建设。适应这一要求,必须根除特权思想、蛮横态度、粗暴行为、体罚虐待等与司法文明要求相悖的思想和行为,树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文明、公开、透明、人性化等执法理念,增强文明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要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平和对人,态度公允,举止文明,仪表整洁等礼仪规范,塑造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要牢固树立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要打击犯罪以匡扶正义,又要公平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实现文明办案,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要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要注重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规范各项制度,自觉消除执法中的官僚主义,努力提高执法效率。
其四,执法行为要“规范”。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和要求就是要实现公平公正。而要实现公平公正,基本的要求就是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必须要规范。所谓“规范”,就是标准化,行为举止要符合规定动作,具体包括言行举止规范化、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举止端庄、指挥动作标准规范,纠正违法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不该说的话不说;要在完善执法管理上下功夫,细化办案规程,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执法档案、廉政档案、检务督察、案件回访和绩效考核的作用,不断推进检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实现执法和谐。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它揭示了“知与行”的辩证关系,它的逻辑关系是递进的:即用理性的判断、推理——用平和的心态——用文明的言行——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一系列规范动作。没有理性,心态不可能平和,“口乃心之门户”,心态坏了,你的言语就不可能文明,没有前面的理性、平和、文明,你的动作就有可能失范,你的执法就会失去公信力。
以前我们对文明、规范谈得更多一些,这是执法办案的应有之义。但仅有文明、规范还不够,理性、平和是执法更高层次的要求和境界,理性透着执法者深邃冷静的神韵和容纳百川的情怀。平和中蕴含着博大的力量,心态平和才能厚德载物,才能衡平如水,才能客观理性。
总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作为新时期检察执法新理念,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它体现在执法过程、执法方式、执法程序之中,并直接作用于执法人员,形成相应的执法行为和实践。要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仅需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强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敏感性,还需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沟通能力。“执法无小事,细节系大局”,有些时候,往往因办案的方法简单、方式欠妥、态度生硬,甚至说话的措词和语气不恰当而导致对立情绪,激化矛盾,这就要求我们用平和的心态去理解群众,用文明的语言举止疏缓对立情绪,用规范的动作博得当事人的心服口服,用理性的思维开垦出一片和谐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