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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和意义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宽严相济是我国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该政策的提出,符合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理论上如何深入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实践上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认识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对我们的司法工作都有很大的指导作用。笔者通过本文粗浅地谈论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宽与严的适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刑事法治中的重要体现,只有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落到实处。不论是从严还是从宽都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都应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严格执法。

 (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区别对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意见,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为其严重危害到社会、国家、人民的重大利益,就需要依法严厉惩处。而对于三类案件则因其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而应当尽量从宽: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依法从宽处理;二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应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三是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

(三)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注意两者的有机结合,防止强调从严忽略从宽或强调从宽忽略从严。宽严相济,宽字在前,严字在后。之所以这么排列,是由我们当前的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决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容忍的限度以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强调宽的同时,也要防止忽略严,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如果打击不力,就没有人民群众期待的和谐社会可言。当然,宽严还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互济,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是唯物辩证法这一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运用。在司法实务中善于做到以宽济严和以严济宽,宽严相济、相辅相成,才是抓住了这一重大刑事政策的精髓。关键要强调严格依照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原则,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尺度,做到“宽”、“严”有度,有机结合,使“宽”和“严”都恰到好处地发挥。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时全面化解社会矛盾。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着眼于社会和谐,着眼于案结事了。大量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让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宽严相济正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刑事政策基础,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刑事裁量和执行体系,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突出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的同时,同样重视刑法防卫社会的积极功能,在首选对犯罪人从宽可能的同时,同样注重对穷凶极恶无矫治可能性的罪犯以严厉制裁,从而寻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在此,刑事法治显然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它是保障社会实现和谐的工具,另一方面它本身的和谐同样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全面实现,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刑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人民,和谐社会是社会建设过程、运行状态、发展程度的良性运行,具有协调发展的属性和特征。社会生活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社会正是这三个方面关系的和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又不过分扩大打击面,这样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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