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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是否构成抢劫罪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简要案情:

2011年2月9日,侯某从下午4时许进入一家游戏厅玩赌博游戏机直到晚上9时许,将身上2000余元输完后,找到游戏厅工作人员,提出给自己退些钱继续玩,但未被同意。于是侯某一气之下将一台游戏机底部踢坏,遂与游戏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被游戏厅工作人员打伤头部。后侯某从其住处拿了一把长30公分左右的单刃刀回到游戏厅,砸坏部分游戏机后,以索要医药费为由,持刀寻找游戏听老板吴某,但吴某见来人持刀,遂逃离现场,后侯某看见游戏厅内负责赌博游戏机收钱、退钱的一名服务员手里有钱,遂举刀指向该服务员让其将钱给他,后得款2000余元逃离现场。

分歧意见:

对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一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侯某构成抢劫罪。侯某侯某因与游戏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被打伤的后,虽然以索要医药费的目的二次进入游戏厅,在寻找经理未果的情况下,对游戏厅工作人员,持刀加以胁迫,当场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侯某不构成抢劫罪。侯某因与游戏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被打伤的前提下,以索要医药费为目的,虽然从客观上来看,采用暴力手段,并且针对游戏厅工作人员实施,当场取得了财物。但从主观上侯某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侯某不构成抢劫罪。侯某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抢劫对象仅以所输赌资为对象,成为阻却犯罪的事由,因而不认为是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抢劫罪的构成来看,除具备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取得财物的客观要件外,在主观故意上还必须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侯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成为了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侯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民法上看,侯某被游戏厅的工作人员打伤,其就与游戏厅业主之间形成了一种侵权之债的关系,侯某就具有了实现其债权的请求权,虽然侯某以胁迫的方式,当场取得他人财物,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债权,并且只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所实施,所以不具有非法占有其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其实现债权的手段违法。因此侯某所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虽然也认定侯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笔者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综合本案案情,侯某将自己的赌资输完后,虽曾有退还部分赌资的要求,未被同意,因而与该游戏厅工作人员发生撕打,被打伤后,第二次进入游戏厅后,从主观上看,其主观心理已经发生改变,以泄愤和索要医药费的心理态度进入该游戏厅。从犯罪对象来看,抢劫行为也并非针对所输赌资,客观上虽然抢得财物与其所输赌资基本相当,但这只能认为是一种巧合,所以,不能将本案中侯某实施的行为认定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将此作为排查犯罪的事由。

综上所述:关于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解成为本案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为目是取得型犯罪的必备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要求占有行为的违法性,既取得财物的手段违法,同时还包括占有的违法性,既占有他人财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本案中,侯某在被游戏厅工作人员打伤的前提下,其侵权人行使侵权之债的请求权受法律保护,只是行使其权利的手段违法。因此综合全案,因吴某取得财物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抢劫罪。假如侯某取得财物采取的手段造成其他损害结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所构成的犯罪处罚。关于仅以所输或所赢赌资为对象实施抢劫的问题,笔者认为仍应坚持以主客相统一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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