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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全面提升社会矛盾化解水平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与检察机关关系密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面最广、处理各种利益纠纷最为直接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民行检察既首当其冲,又责无旁贷。近年来,虽然各级检察机关立足社会矛盾化解,严格依法办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仍是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该项工作的整体效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关系,找准战略定位、把握政治方向,主动地、自觉地、创造性地把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融入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社会矛盾化解水平。下面,笔者试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何提高化解社会矛盾水平谈几点浅显的看法。

一、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在提高民行检察部门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各类因素中,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人员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因素,在其中毫无疑问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提升化解社会矛盾水平,无疑成为重中之重。一是建立“宽严相济”的选人用人机制。一方面,推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选人用人机制,把好进人关。民行检察部门新增办案人员,要充分考虑其专业背景,看其是否具有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专业知识,是否有从事民事、行政检察或审判工作经历。另一方面,要严格考核,对无法胜任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人员,要考虑及时调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便充实民行检察队伍。二是建立与人民法院的交流学习机制。要实现办案队伍的专业化,了解法院的办案程序和工作标准是必要的一环。可考虑与法院建立交流学习机制,安排检察人员到相应法院的对口业务庭室进行学习,掌握法院对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和办案思路,增进双方的交流和理解,切实提高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办案水平。三是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法律知识日新月异,特别是民事行政这块的新知识层出不穷,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是提升其专业化素质的关键方式。当前,应根据不同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组织不同重点内容的培训。如新进人员的培训,重点在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办案程序和常用法律法规的适用;专业办案人员的培训,重点在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方式;分管检察长和科(室)领导的培训,重点在执法理念、业务管理和外地民行检察业务的先进经验等。四是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廉洁自律建设。要按照“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的要求,始终坚持把民行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增强民行队伍拒腐防变能力。

二、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社会矛盾化解的质量。

一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民事行政案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依照法律和政策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力争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在办案环节中设立调解优先的程序。要树立调解也是办案的理念,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探索调解的方式和途径。在诉前,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和解的案件,特别是影响重大的案件,民事行政部门进行和解尝试。从节省检察资源的角度考虑,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建立检调对接机制。诉中,要协助好法院进行调解。诉后,要积极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的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三是在办案中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例如在查办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结果反馈等方面协作配合,为发挥检察机关整体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四是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对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集体事件的案件,要建立双方当事人参与协商机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确保案件办理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五是建立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目前在刑事抗诉案件中,经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及不断研究、论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已趋于成熟,成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民事行政抗诉工作这块,仍处于理论研究中的薄弱点及实践操作中的空白点。而就当前现状而言,涉众民事行政抗诉案,极易引发群众性事件,诱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为此,参照当前刑事抗诉案件模式,结合民事行政案件特点,探索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明确工作重点,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目前,就检察机关各部门而言,普遍反映存在人少事多的状况,在人员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明确工作重点相当必要。民行监察部门要重点围绕涉农维权、劳动争议、经济纠纷、补贴救济等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办理时要在人员、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争取高质、高效办理。特别是对当事人众多,社会反映强烈,易引发社会予盾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要早发现、早介入,可以视情况主动出击,采取主动灵活的工作方式,发现矛盾、抓住矛盾、追溯矛盾产生的根源,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全过程,重视问题的真正解决。要把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既不能一抗了之,也不能一推了之,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要予以支持和维护,加强释法说理,做好息诉工作;对案件审查阶段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可促成和解,并注意引导当事人做好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对已提出抗诉的案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工作,促进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综上,由于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基础比较薄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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