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学习贯彻“两高”会签文件精神 全面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今年以来,“两高”相继出台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两高”以文件形式就民事审判、执行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达成共识,对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下面,笔者试就检察机关如何以“两高”会签文件精神为指导,加强民行检察能力谈几点浅显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两个文件”出台的现实意义。

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加强检察机关对民行工作的检察监督力度,是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两高”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吸收借鉴各地长期以来在民事行政诉讼及其监督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协商沟通、相互支持配合,会签了“两个文件”。 “两个文件”的出台,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检、法两院共同维护民事行政司法公正和权威创造了重要条件,必将极大地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要以“两个文件”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加强沟通、切实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民行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两个文件”精神实质。

(一)准确把握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原则。落实“两个文件”、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必须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遵循司法规律和民事、行政诉讼规律。一是牢牢把握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范围的有限性、监督时间的事后性、监督效力的程序性等基本属性,不断提高监督能力,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二是坚持审判救济渠道优先和当事人处分原则。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要优先适用当事人自己申请和审判机关自我纠错的机制,在穷尽审判监督救济渠道之后方可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三是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法两院虽然分工不同,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共同的目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时,既要监督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和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又要认真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二)准确把握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范围。《若干意见》根据诉讼法的原则和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对现行民诉法和行诉法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申,同时强调对一审生效裁判的抗诉申请进行了必要限制,明确了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同时,规定了对不能通过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其他违法情形应当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试点通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五种情形进行法律监督。这些规定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再次予以了明确并进行了扩大,为拓展民行检察工作领域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准确把握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式。“两个文件”在法定的抗诉方式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可以通过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方式进行监督。这既有助于更加有效地维护民事审判、执行和行政诉讼公正权威,实现监督方式与职能范围相适应,又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检察机关要注意全面准确把握各种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条件、依据、程序、效力等问题,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抗诉的同时,更加注重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同级监督方式的运用,努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工作格局,提升监督效率,增强监督的适当性和实效性。

(四)准确把握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程序。“两个文件”规定了当事人认为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存在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其他违法情形”和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前置程序;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审查时限以及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后续监督的保障措施;还规定了检察机关接受法院制约、回复法院建议的时限和程序。这些规定有利于强化法院内部纠错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升监督的效力、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也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完善机制,确保“两个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一)进一步健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一是树立“线索观念”。 强化自行发现线索的意识和能力,扩大线索来源。同时,加强与控申、自侦部门沟通衔接,实现线索的双向移送和双向反馈。二是树立“案件观念”。要把法律监督调查当作案件来办理。深入研究“其他违法情形”和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发生规律、行为表现和查办规律,提高办案能力。三是树立规范意识。要进一步规范法律监督调查工作,做到查办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处理得当,确保监督调查工作的规范性。

(二)不断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一是按照“上下统一”的要求,上级院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组织指挥,提升监督合力。二是按照“内部整合”的要求,建立与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线索双向移送和反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三是按照“总体统筹”的要求,注意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等不同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整体效能。

(三)积极构建检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建立检法衔接配合机制,有利于解决制约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发挥检法衔接配合机制的作用,落实联席会议、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联合调研等工作机制,通过经常性工作联系,不断深化交流、增进共识,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实现良性互动,营造和谐司法关系。

(四)建立健全科学的业务工作考评机制。业务工作考评机制是强化对业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落实工作的安排部署。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考评体系,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和分值,实现工作质量、效率、规范、安全的有机统一,促进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各项工作的整体协调健康发展,推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