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受种种因素制约及客观条件所限,还存在着初核效率不高,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一、举报线索初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上级检察院把初核的数量作为考核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导致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在初核中盲目追求初核数量,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出现初核范围扩大,举报线索初核效率不高,重视初核数量轻视初核质量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1、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范围扩大。受理初核案件范围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业务评比,初核一件案件在年终业务考评可以得分,为了应付上级的业务考核评比,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办案人员往往片面追求初核数量,视初核举报线索为全年工作的关键,于是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将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材料变通后进行初核。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的初核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致使法律规定的由控申部门负责受案范围形同虚设。
2、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效率不高。由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控申部门初核的具体办案时限,一些办案人员对有关初核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且有的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办案人员不足等原因,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初核后几个月未能办结,造成举报线索积压,挫伤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署名举报初核往往也忽视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反馈举报人查处情况,致使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增多,造成初核举报线索效率不高。
3、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忽视案件质量。控申部门初核由于受办案人员数量和素质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再加上有的办案人员重视初核数量轻视初核质量的思想,对举报线索分析研究不够,受案后不制订周密详细的初核计划就匆忙上阵,初核时不认真,不仔细,不深入,有时就是为了应付,忽视了案件质量;有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纯粹为了消化举报线索才受理初核,使初核工作流于形式,结果造成举报线索流失,放纵了犯罪嫌疑人,出现查处和打击不力的状况。另外初核制度不完善,初核程序不规范更加剧了初核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二、举报线索初核存在问题的对策
控申部门的初核是受理的举报线索能否立案的前提要件和必经程序。它是立案的基础,也是立案后开展侦查活动的依据和条件。如何规范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在提高举报线索初核效率的同时,确保举报线索初核案件质量,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控申部门初核要严格按照法定的初核范围进行初核。控申部门不能为了完成初核数量,甚至纯粹为了消化举报线索,草率初核、匆忙结案。《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线索,由控申部门负责进行初核。以上几类案件由控申部门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可以防止因此带来的互相推诿,捕捉犯罪线索,抓住侦查战机,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控申部门初核的范围只能限于这几种情况,绝不能任意扩大初核的范围,取代侦查部门的初核地位,影响初核权的统一行使。在受理初核中,如果发现不属于控申部门初核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反贪局等职能部门查处,不要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抢先初核而打草惊蛇,贻误查处犯罪的最佳时机,造成举报线索的浪费。
第二、增强责任感,提高初核效率。控申部门办案人员的工作量相对来讲比较大,这必然导致在初核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不能兼顾。办案人员在初核过程中,应该在“准”的前提下,加快办案速度,避免举报线索大量积压,做到快调查,快反馈,快答复,严格遵守初核程序,保证案件质量。对署名举报案件初核结束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举报人及做好善后解释工作,以免挫伤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举报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议。初核结束后还要及时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同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办案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初核举报线索案件的办案效率。
第三、重视办案质量,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初核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成败。应该说控申部门初核是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础。只有基础搞好了,下一步工的作才能顺利开展。控申部门在初核中,要注重谋略的运用和办案技巧的提高,避免初核工作中途夭折或误入歧途,着力提高初核成案率。另外,要针对初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缜密的初核方案,根据不同初核对象,采取不同的初核策略和方法,最好是实行一人一策,一案一策。控申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对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找准初核工作的切入点。再者,针对初核取得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控申部门要适时随机应变,做到快、准、细、保密,把握时机,突破案件。
最后,基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开展初核工作,思想上要提高认识,要确立现代法治理念和大局思想,在具体办案中要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不能简单地只从控申部门年终考评加分出发,努力克服和避免只求初核出情况,只要能移送立案的思想。再者,控申部门着手初核时,要根据自身的力量,把握分寸、注意方法,要经常与反贪局、反渎局等业务部门保持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主动争取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弥补自身办案力量不足的缺陷,加快初核和办案的速度,提高办案效率与效果,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建立立案前的初核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制度,对尚未达到立案条件,但又有一定证据、需要投入较多人力、物力的案件应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建议由办案力量强的自侦部门办理,以提高初核案件成案率。另外,控申部门办案人员要注意扩大案件线索,不能仅仅停留在现有线索上,要善于发现线索以外的犯罪嫌疑,不断扩大线索渠道;办案人员还应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初核方法,拓宽初核途径,规范初核程序,完善初核机制;此外还应努力加强学习,全面提升素质,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注重掌握检察工作的自身特点和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初核工作规律,以更好的发挥控申检察的职能。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