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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该如何定性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案情简介:2011年6月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男,现年15岁)伙同杨某(男,现年13岁,另案处理)等人在华阴市老城街城关村北口因无钱上网,将武某同行的桃下镇武旗营村官某拦住,后将其带至城关村北门内西侧的小院子内,杨某向官某要钱,官某不给,后梁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官某进行威胁,官某害怕后把自己的十元零五角人民币递给梁某手里。随后,与官某同行的武某进入小院内问情况时与梁某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梁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武某脖子和腹部捅伤。后经华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系被人用刀刺伤致左颈部、腹部软组织刺裂伤,外伤性脾破裂为重伤。现关于此案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梁某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首先,在本案中梁某犯罪时已15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案中梁某侵害了被害人官某等人的私人财物所有权及人身权利。再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梁某实施了对被害人官某财物用手持刀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致使官某害怕不敢反抗被迫交出钱财,同时,武某却因与梁某发生口角而被捅。本案中共计抢得钱财十元五角。梁某一人购买零食挥霍了。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因缺钱花明知是他人的钱财而故意将其采取非法手段占为己有并挥霍,其主观故意明显。综上,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梁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以持刀的暴力行为相威胁强行劫取被害人官某十元零五角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梁某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梁某犯罪时年龄为15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梁某在抢劫完官某后,因嫌同行的武某管闲事双方发生对骂打架,又持刀将其捅成重伤,梁某这种侵害武某人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梁某持刀伤人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综上,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梁某构成的抢劫罪这一犯罪事实无可非议,主要争议就在于是否定给梁某定故意伤害一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主体上,梁某已满15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客体上本罪要求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本案中梁某用刀致武某致使武某左颈部、腹部软组织被刺裂伤、外伤性脾破裂,后被鉴定为重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武某的健康权。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伤害的行为。梁某因与武某发生口角发生并在打架中梁某用刀捅伤武某,这种实施伤害的行为符合本罪客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有伤害的故意。梁某明知道自己持刀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武某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因为武某是在梁某从官某手里抢劫完十元五角钱后刚准备走的时候才进入小院内与其发生口角。这时,梁某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后梁某在与武某打架过程中将武某刺伤的行为有直接的故意伤害意图,并将这种故意伤害的危害结果放大。因此,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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