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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农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1-11-29 00:00  作者: 

  本网讯( 焦  琦  刘欢欢)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 ,广大农民在享受政策带来优惠的同时,对涉农职务犯罪问题感到深恶痛绝。近年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增多之势,对中央惠农政策的部署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一、犯罪特点:
1.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较多,且每起案件的涉案金额都比较大
2.涉农职务犯罪目前呈高发态势
3.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居多、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4.涉案人员多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年龄集中在41岁至60岁
5.犯罪主要涉及土地征用费、户籍管理、退耕还林、农村基建贷款、移民补偿款和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款
6.从作案手段来看,多为虚报冒领
7.社会危害性大
二、原因分析:
1、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宗旨意识不强。这些人虽收到过一些教育,但未持之以恒,有的学习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甚至有些农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乡镇领导也不重视对村干部的思想改造,忽视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加上个人的自律意识又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导致方向迷失,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于是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财务制度不全,管理松懈,为产生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支农惠农资金巨大,但与之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制度或者缺失,或者遭遇执行制度不力。这些因素使一些人有机可乘,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专用专款”现象还时有发生。
3、权力过分集中,监管难以落实。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站、所直至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大大增大,很多灸手可热的生产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利、资金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农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的权力非常大。权力的过分集中,加上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有限,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落实。这种上级无法监督,平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不正常现象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
三、法律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是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是特殊主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除依法从事公务外,其职务行为还包括管理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因此,在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必须把三种职务行为加以区别,从而准确界定其职务犯罪行为。
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务行为。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职务的特殊主体,违背职责,利用职权或通过职务行为进行违法活动,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行为人是依法从事职务活动的主体,其中一类就是指公务型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从事国家公务相关人员,例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犯罪主体。所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其实质就是协助 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凡解释中规定的七项事务,必须就是从事公务。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发生在这七项事务范围之内的职务犯罪行为,必然一定构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犯罪。
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村内自治事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当包括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这些既非协助 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也非从事企业经营事务的村自治事务和公益服务活动,显然也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是公务型主体,而是职务犯罪的另一类主体,即非公务型主体,包括在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所有不从事国家公务,但又利用本身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的人员,例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犯罪主体。这里把村基层组织人员应当视为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村内自治事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虽不能成立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犯罪,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里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村基层工作人员在此职务活动中不能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企业,不具备公司企业的性质,因此,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进行经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村有经济合作社等社区性经济组织,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即村经济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行为。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区分,一种情况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村办集体企业和公司,如果只是单纯进行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行为,则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另一种情况是村支书、村委会成员兼农村经济合作社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务,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按照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一则可成立公司企业人员的犯罪;二则是村支书、村委会成员在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情况下,若其职务行为涉及《解释》中规定的七项事务,也应当视为从事公务,可构成贪污、挪用、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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