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樊顺全 郝亮亮)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改革,一些地方已不同程度建立了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是“十二五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也是执法规范化的发展需要。本文试从现有案件管理模式上,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做一简要阐述。
一、检察机关实行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意义
对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正确实施检察权等方面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加强内外部制约,强化诉讼监督。由于审查批捕和起诉等检察业务工作独立性较强,易出现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制约不够,部门间脱节等问题。而由案管中心采取内部办案程序的同步监督和对公安、法院执行程序法的事前监督,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监督。二是有利于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案件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把好“关口”,加强了对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约束力,能有效预防和杜绝案件超期。三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促进队伍建设。案管中心定期进行案件质量评查,依据量化的考核标准,从实体到程序环节一一核查,能有效提升检察队伍执法办案水平。
二、基层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对办案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案多人少,这在一些基层院表现得尤为突出,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工作任务的繁重。在这种情况下,设立机构抽调人员搞内部监督,不但减少了办案人手,还增加了工作量,认为案管部门没必要建立。
(二)执法办案程序不规范
办案过程中存在公检法相互借用办案时间,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随意退补案件,赃款赃物处理不及时等现象。虽然这些现象的产生大多并非办案人员恶意所为,多是为了缓解办案时间紧张问题,但长此以往,将会影响检察干警的思想意识,会认为这些现象是办案需要,属正常情况,只要不影响案件质量就行。但这些不规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目前,因办案管理软件尚不完备,公检法网络系统不能相互衔接、传输文件,使案件管理部门在发挥同步跟踪、事前监督的作用不够。有的地方自行开发了案管软件,但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来从总体上控制案件流转,大多数数据、报表要重复输入,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加强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有效举措
(一)制定规章制度,建立案件管理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我院在2009年建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参照省市院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白水县检察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方案,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二)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管理
1、进一步深入推进网上办案。一要做好加强案件受理、分流工作。办案部门应遵守程序法要求,统一在网上办理案件、审批法律文书,使检察长及主管检察长能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掌握案件动态。二要加强流程监控。案件分流以后,通过案件监控系统,围绕案件运行,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归档,对案件流程完整性、办案程序合法性、法律文书规范性等进行全程监控。三要实施同步预警。对审查期间即将届满的案件,工作人员应在公诉案件期限届满前七天、批捕案件期限届满前两天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预警,督促其及时审结案件。
2、加强案件赃证物监管,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自移交案件赃款赃物时起纳入监管,自侦部门自扣押涉案款物时起纳入监管。案管中心对赃证物统一实行登记、备案、督促处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加强办案情况分析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并对业务部门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意见。每月或每季形成案件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便于领导全面掌握办案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化。
4、突出内外协作配合。各办案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自觉接受监管,积极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切实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法律文书及备案材料,严格执行赃物证管理规定。对案件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及时向案管部门反馈。对外,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研究开发公检法办案软件协接机制,节约司法成本。
5、案件质量评查及监督。案件管理部门要扎实履行案管职能,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执法活动的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实施监督制约,结合网上办案情况开展案件评查,发现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多发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召开案件评查通报会等形式,督促办案部门改正,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另外,积极探索对案件实体质量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的监管工作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强化对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的质量监管,及对自侦案件各环节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综上,由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多措并举加强案件管理水平,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新型理念,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更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