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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侵权类犯罪线索匮乏的解决对策
日期:2011-12-06 00:00  作者: 

本网讯(魏文宏)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查处概率低,检察机关在主动摸查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时,又深受侦查手段落后和侦查权不完善的困扰,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如果问题或后果没有暴露出来,难于掌握实际状况和犯罪证据。如何变“无米下锅”为“选米下锅”,保证反渎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本文就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做了一些初浅分析,并就解决问题的方法略谈几点拙见。
 一、我国目前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热点区域和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其主要特点:一是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的特征。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方面。二是大额资金的管理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呈多发的趋势。特别是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等领域。如某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张某滥用职权,私自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几百万元的巨额损失,并收受有关公司和人员的回扣不入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是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四是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
 二、 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匮乏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案源线索日渐减少趋势,侦查人员曾花费大量精力去挖掘线索,但收效甚微,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主体范围缩小,对办案能力要求提高
 根据现行《刑法》、《刑诉法》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由原来的一般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反渎部门受理案件的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许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因为主体的原因而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虽然反渎部门管辖案件的种类增多,从原先的十多种增加到四十多种,但其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涵盖税务、工商、土管、林业等各个部门,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无法做到一一熟悉,在一定程度上就制约了办案人员的识别能力,无法迅速适应办案任务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因此与实际的工作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在执法观念上更新不够迅速,识别线索的敏锐性不强,不能从蛛丝马迹中发现办案需要的线索。
 (二)作案手段隐蔽,关系网络复杂,客观上难以发现
 首先渎职侵权犯罪的涉案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大多位高权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精通专业知识,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智能性等特点,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还在向更隐蔽的方向发展;且他们保护层厚重,周围有“繁密”的关系网,高层还有“强大”的保护伞,互相均涉及利益牵制,因此一般很难发现或较难查处。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如果没有可靠确凿的证据,对渎职犯罪行为仅依靠单纯的初查手段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其次渎职侵权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公务活动联系密切,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常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易为案发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干部和群众所“认可”,引起人们的同情,此类犯罪从表面看不象贪污、受贿犯罪那样令人深恶痛绝,有很强的迷惑性,一旦事发,总有人寻找理由极力为其说情开脱,甚至为此行为和相关涉案人员隐瞒情况。另外,渎职侵权犯罪存在轻刑化的问题,很多渎职侵权官员最后往往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或被判处免刑或适用缓刑,真正被判实刑的较少。
 (三)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与贪污贿赂举报线索相比,渎职类举报线索实名举报比率相对较高,似乎有利于进一步查证事实,提高线索的成案率。但分析实名举报情况,我们发现渎职类举报线索有两个特点:一是内容比较笼统,要素不全,或然性多,猜测性大。有的举报人从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倒推执法人员存在渎职行为;有的将自己的怀疑、猜测或道听途说、凭空想象的情况,当成线索举报等。二是目的性、功利性强。有的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满,但又没有合适的申诉理由,便转而举报主审法官枉法裁判、循私枉法,故意偏袒对方当事人,以期引起重视,解决切身利益问题;有的举报人为了发泄对执法人员执法态度、方式的不满,便举报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等。这直接导致渎职举报线索的成案率极低。尤其是控申转渎检部门的线索,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得线索成案率低。
 (四)法律规定尚欠完善,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
 现行《刑法》把渎职侵权犯罪严格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范围以外,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会出现交叉或多重性,某些行政部门负责人往往又是经济管理部门的责任人,这些人员在双重身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指挥决策失误,由于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对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难以定性处理;特别是渎职犯罪案件大多是多因一果,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对一些案件出现不同看法,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五)宣传力度不够,信息闭塞,线索渠道未能有效拓宽
 渎职检察部门所管辖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加上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数量相较其他刑事和反贪类案较少,宣传力度有所欠缺,广大干部、群众实际上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职责、任务,大多不甚了解,更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那些属于贪污贿赂案件,由于大多数渎职侵权行为与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造成社会上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出现老百姓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
 三、 解决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匮乏的对策
 综上所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匮乏、制约查办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复杂多变的客观因素,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渎职侵权部门,应广开思路,群策群力,在严格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基础上,采用有效的对策保障检察权的行使。
 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首先,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侵权检察队伍建设。第二,要加快培养专业人才的步伐,不断从各个层面吸纳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组合,把综合素质强、经验丰富的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解决侦查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第三,要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大力加强现有侦查人才和其他办案骨干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工作,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第四,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强化法律政策和实践理论研究,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第五,健全和完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考评考核机制,调动和激发干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
 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发现特殊行业特殊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从目前我院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情况来看,煤矿事故所涉的职务犯罪案件较多,尤其是玩忽职守案件,另外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损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行为尤为严重。我们应加强与当地群众的联系,及时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及早发现存在的违法问题,杜绝渎职侵权行为。
 建立对内外联系机制,多渠道发现案源。一方面加强与纪检、监察、煤炭、工商等部门的紧密联系,建立这些部门与反渎部门之间的交流渠道,从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隐藏在此类犯罪背后的“保护伞”,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另一方面加强与本院反贪、兄弟区院反渎部门的协作配合,共享司法资源、案件线索,实现办案过程中的优势互补,集中使用侦查力量,整合内部侦查资源,用好用活侦查策略,提高办案能力。
 根据法律的修改,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获取案件线索的方法。在新的管辖范围确定后,更加明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职责,不仅要把办案潜力集中在司法机关,更要调整到行政执法机关上来。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比较集中,容易滋生腐败,是今后反渎工作的突破方向。同时,在获取案件线索的方法上,要主动出击,积极主动去“找米下锅”,寻找案源。
 加强技术侦查,更新侦查观念。在加强技术侦查力量、配备侦查设备的同时,更要更新侦查观念,树立现代科学侦查理念,更新取证方式,尽快转变以往轻证据、重口供的工作做法,依法运用科学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尽量排除口供的不确定性,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对案件既查得准、又查得快,提高成案率,同时重视深挖细查,扩大战果。要在挖窝案、串案上下功夫,由传统的办案模式转变到依法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  
 大力加强举报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宣传渎职侵权的过程中除了准备充分的法律资料外,应大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通俗易懂的形式,讲解生动案例,以案释法,让法律宣传深入人心。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众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信心,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积极性,高度重视举报工作,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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