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初印象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法是谓之法。
——傅立《傅子·法刑》
古语有云:“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此言及恰,一个‘国’字离不开‘法’的支撑。
放眼悉数历史,万古春秋,涛涛横流,沧海桑田的变故也终究抵不过法制的变迁与进步,抵不过穿越千年文化根基于民族的法律意识。谈及法我觉得务必得波及人和国。
首先提到“国”,这个伟大的名词。其实总会想到梁启超先生的《少年中国说》的一段话:“制出将来之少年中国者,则中国少年之责任也······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这段文字情感相当激昂,真正不负于后言中“纵有千古,横有八荒,前途似海,来日方长”的美好期望。国有无数人才之士,无数青年才俊。这就是情感文化中的民族骄傲感和民族意识的良好凝聚。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深深地影响着法律文化在民众中的感染力和情感意识。一个国家必须拥有法律这层保障,否则无法走向人民的精神和物质追求,更无法谈及屹立列国之前的强势和唤起青年之士的热血激情。洛克也曾在《政府论》中说:“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从政治学上也有讲,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既然是阶级矛盾差异,那么若要建立政权,除了一系列暴力革命更需要一种合情合理的规则,这就是法律。柏拉图说:“我们的立法不是为了城邦的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而是为了造成全国作为一个整体的幸福。”由此可见,法律不偏不倚,恰似拥有包罗万象的魔力,为人类个体及人类社会追寻和保证幸福和谐。国家为法律提供了合理的平台和宽泛的权限。(宁陕县人民法院张安让 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