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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上通缉制度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2-03-16 00:00  作者: 

本网讯(赵亚洲 卢雄 陈康)近年以来,网上通缉已成为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在侦查活动中,网上通缉已形成一套较完备的机制,然而因为其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下面笔者试就其与通缉之间的区别、范围、意义、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该制度起一些作用。

一、网上通缉的概念、范围及与通缉的区别

网上通缉,又名网上追逃、虚拟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网上通缉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网上通缉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通缉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通缉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网上通缉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也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二、网上通缉机制的重要意义

网上通缉机制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防逃意识,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有利于快速抓获在逃人员,保证了刑事诉讼的效率;有利于整合和节约相对紧缺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充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

三、网上通缉实践中一般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目前的普遍做法

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何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羁押。通常的程序是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地公安机关,犯罪地公安机关将签发的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将传真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等犯罪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关押后,再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本人诉讼权利、通知家属等项职责。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专门设置网上通缉程序,通过网上通缉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后,异地羁押措施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一章的规定。但由于网上通缉的特殊性,许多适用强制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执行,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时无法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签发拘留证才可以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并不一定存在犯罪行为,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犯罪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出的拘留证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不能自行开出另一张拘留证。网络瞬间到达而文书寄送较慢的特点,使抓获地公安机关不得已只能依据拘留证的传真件羁押犯罪嫌疑人,由于系传真件,无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成为相对的无证羁押。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存在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隐患。刑事诉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关押期间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在途时间的规定,被犯罪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前都应当视为在途时间予以扣除。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时,已开始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应当从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先扣除在途时间,再计算开始羁押时间。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不是所有的抓获地公安机关都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告知其诉讼权利并通知家属。由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限开始计算,上述权利理应依法享有。

四、完善网上通缉侦查措施的一些构想

(一)将网上通缉措施纳入刑事诉讼立法。

建议把网上通缉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列入刑事诉讼法,使网上通缉像通缉一样家喻户晓、人所周知。在法律条文中界定网上通缉的概念、明确公安电传法律文书和下载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对异地抓获逃犯的刑拘期限作专门规定“逃犯被异地抓获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立案地公安机关之日算起;异地羁押和押解途中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逮捕期限,但要折抵刑期”。

(二)细化网上追逃执法程序。

程序不细、责任不明是造成网上追逃执法不严谨的主要原因。建议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时, 明确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既要充分保证网上通缉为我所用,又要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刑事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网上通缉法律体系。

(三)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

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对于网上通缉几乎处于零监督状态。只有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才能保证权利的合法行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以明确立法形式赋予其对网上通缉的监督权,保证网上通缉的规范运作。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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