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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检务信息文体之我见
日期:2012-05-03 00:00  作者: 

本网讯(敏革  张东  振评)文体,就是文章的体裁。它是由文章的主要表达方式决定的。比如,以议论的方式为主,就是议论文;以记叙为主,就是记叙文;以说明为主,就是说明文。而文章的表达方式,又是由文章的使用目的决定的。因此,文体的归属最终取决于文章的使用目的以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特点,检务信息也不例外。

检务信息是为检察机关领导决策和指导检察业务工作服务的。这一目的决定了检务信息在表达上必须具有的四种特征:一是直接性,就是直接表意,使领导直接获取信息,不作文情渲染;二是针对性,就是针对客观现实,不作空泛议论;三是真实性,就是对事物的反映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凭空捏造、以偏概全;四是事与理的结合性,就是信息内容不仅要有事,而且要达“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既要有情况,也要有分析。从以上这些特点上,可以看出,检务信息应属于应用文体的范畴。

应用文是指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日常工作活动、学习情况等有直接应用性的文章,它与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一起,共同组成四大文体。应用文区别于其它文体的特殊属性,主要是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以及结构格式的规范性。

任何文章都具有应用性,但唯有应用文的应用性是直接的。所谓“直接”,一是说它直接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形成,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直接的应用价值。比如,通过一条信息将涉检信访突发事件反馈给有关领导,领导同志便能很快据此信息掌握情况,作出决策。二是指直接表意。以检务信息来说,它直接陈述事实,使检察院领导不必经过一个文情感染过程,就能对事物直接获取了解和认识。在这一点上,应用文与其它文体特别是各类艺术文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任何文章都应当是对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但是,应用文同其它文体在真实性上有很大不同。它的真实是指从本质到现象、从总体到细节的客观真实,而不像艺术文体那样,只是艺术的真实,至于具体的情节、人物,却可以虚构或夸张。检务信息作为一种应用文体,在反映检察机关客观情况时必须真实全面,不允许有一丝一毫的虚构夸张。否则,一定会影响检察院领导的正确决策。

同其它文体相比较,应用文的结构格式比较固定。比如,检察公文中的通知、通报、公诉词、检察建议、决定、决议、实施方案、调研报告、会议记录、纪要,信息宣传中的通讯、消息等,无论结构、格式、语言、修辞、表达等,都有一定的规范。检务信息作为检察机关一种独立的文体,在撰写、行文等方面,既有一般应用文的结构格式,又有一些鲜明的特点:

具有“倒金字塔”的结构。应用文一般习惯于把主要的事实或概况放在文章的最前面,然后再详细叙述过程。在检务信息中,这种“倒金字塔”的结构形式也被广泛应用。具体就是先讲概况,再讲细节;先讲事实,再讲过程。比如,编发一条涉检控申接待突发事件信息,常常先写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损害等,然后再写事件发生的原由、过程,以及控申部门采取的措施等。这种写法简洁明了,使信息接受者第一眼就能接触到主要事实,因而在检务信息材料中最常用。

标题平实直观。有的应用文尤其是新闻的标题讲究文采,一般多采用修辞的方式制作标题,比如借代式、比喻式、夸张式、比拟式等。这些方式在检务信息的标题制作中一般不能使用。原因在于一是费解,浪费领导阅读时间;二是容易产生歧义。比如,一篇文章用“检察建议给‘一女三嫁’做裁断”为标题,来比喻一女性分时段嫁给三个男人,婚后生活都不幸福,然而由于不懂法,婚姻手续不健全,女方起诉到法院多次,一直未得到合法合理判决,该女心理纠结始终没能平息,民行检察介入后,事情很快明朗化,一些具体问题由于法律监督及时到位而得到有效解决;这在新闻中要算做好标题,但如果用来做信息标题,就容易产生歧义。检务信息的标题虽然有时也采用对偶式、排比式、映衬式制作,但运用最多的还是直说内容式。如《某某院反贪工作成绩显著》、《某某检察机关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职务犯罪问题重实效》,一眼就看出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事情。因此,检务信息标题的特点是,紧扣信息内容,平实直观。

开头结尾不必“穿靴戴帽”。检务信息是为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检委会决策和指导检察业务工作服务的。这一服务宗旨决定了它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紧紧围绕在实际当中的各种事实、情况和问题上。至于什么道理、意义之类的话,上级领导、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自然知道的早、理解的深。如果我们将它反馈给领导,就是毫无意义的。所以,检务信息的开头应当开门见山,直说事实,结尾言尽意了,无须“穿靴戴帽”。

语言庄重、朴实、谨严、规范。检务信息的语言是表达检务信息内容的工具,具有独特的风格,就是要庄重、朴实、谨严、规范。庄重,就是指语言端庄、格调郑重严肃。朴实,就是指语言平直自然,是非清楚,明白晓畅,通俗易懂,不堆砌华丽词藻,不滥用辞格等。谨严,就是指词语含义确切,文句严谨无歧义,细致周密,分寸得当。规范,就是指遣词造句合乎语言法则与逻辑规律,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术语,合乎检察机关应用文体的规范性要求。

篇幅短小、言精意炼。我们在加工整理信息时,既要能够注意选取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材料,又要把与核心问题联系不紧密的枝叶一概去掉。同时要对保留部分字斟句酌,进行浓缩,使付诸媒体刊物的信息高度概括,言简意赅,收到以少胜多的功效。

应有相对确定的格式。诸如标题、正文、信息来源、日期、受文者、文头、文号等,都应相对规范。

以上六方面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形成了检务信息文体的特色;笔者基于工作实践中的体会与感悟,写出这些粗浅的见解,可能以偏概全,不能与时俱进的把握检务信息撰写的真谛,深恐误导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情愿与方家商榷,以期共勉提高。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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