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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日期:2012-06-01 00:00  作者: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华县人民检察院   雷磊


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对于刑事和解,在我国目前有两种观点在激烈碰撞着。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一些涉及轻伤害等刑事案件,允许加害方和受害方“私了”,可以使双方的愿望都得到满足,避免走上法庭撕破脸皮双方结下仇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私了”,不仅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有悖于国家法律。“私了”只能对犯罪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刑事案件是情节较为严重的社会性违法案件的统称,已经没有大小可言。

中国诉讼向来有重调解的传统,很大一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调解结案。在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自诉程序中,有一套类似于“刑事和解”的调解、和解程序。从自诉案件的法官调解具有三方角色、法官作为调停人旨在促成当事人争议解决、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这些特点来看,自诉案件的法官调解具有了刑事和解的雏形,与西方国家最初的刑事和解模式也极为相似。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刑事和解,但尚不是一种成熟的和解形式。但总的来看,我们现在的刑事司法仍以刑罚报应为主要模式,对被告人多以判刑结案。不过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内,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了刑事和解的实践,尽管发展的程度不一,具体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各种制度都体现了刑事和解的内涵,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实践效果。

在审理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减轻自己的刑罚。而审判人员也在刑罚和民事赔偿间做着一种衡量。被告人自觉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往往在实际审理中会在刑事责任上酌予从轻处罚。而作为刑罚从轻的法律依据则显得十分苍白,却在法律规定上欠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目前情况下在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基于刑事和解在被害人恢复与加害人恢复方面的双重价值,应当对此制度进行合理化的借鉴。站在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法律制度是为了解决民众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不能让民众的具体问题来适应我们的法律制度,而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能够迎合很大一部分的受害人家属要求亲自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的愿望,能够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尽量最小化,如果片面地将这种本该属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予以剥夺,最终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中国的社会现实也要求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拿高犯罪率的农村来说,实践中缺乏和解制度的刑事判决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势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我们应改造刑法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让其更好地适应我们中国具体问题的解决。

通过上面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作者对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中国存在的理由及意义进行简单的论述,最后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对刑事和解模式的构建做一些浅谈。

一、适用的前提条件

在前面的模式之下适用刑事和解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1.加害人主动认罪,认罪意味着加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加害人认罪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
2.双方同意,自愿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即无论是加害人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还是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必须出自真实意愿。
3.将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人是否赔偿或是否致力于赔偿作为对其进行实体处理的法定情节。
二、适用的案件范围

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应适用于:过失犯罪者、未成年犯罪者、成年人犯中的初犯、偶犯、协从犯,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等特殊关系的犯罪人,并且应限定为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具体的可以先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自诉与交通肇事案件开始。对这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理由有:在这几类案件中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无论从范围上还是从强度上也都相对比较小,犯罪人犯罪后具有强烈的悔过心理,并愿意认罪服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将来还要相互交往等关系,社会应该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让其重新复归社会而不应该给贴上犯罪的标签。

三、构建刑事和解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冲突为和谐社会所遭遇的重要挑战,防范和协调冲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而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有效方式之一,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条新的实践思路。刑事和解要求对被加害人所侵害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积极、全面的恢复: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的损害、治疗受伤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旧有的平衡;对加害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价值的前提下让其复归社会,达到社会的和谐。从实践角度看,以刑事和解方式办理的案件,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比较好。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加害人受到教育,付出代价,保住工作,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而刑事和解正是体现里这一原则,其通过诉讼外的程序就把矛盾解决掉了,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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