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浅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2-06-08 00:00  作者: 

浅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旬阳县检察院 杨 军

目前,屡禁不止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三聚青胺”、“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反映出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泛滥,给行业的发展和消费者心里造成重大冲击,国人的健康如何保障?公民对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重典治乱”的呼声越来越高。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我院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迅速投入到专项行动中,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截止目前查处销售假烟、假酒案件5件13人,我院审查起诉5件11人,法院均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7年11月25日至2010年12月25日从广东省广州市大量向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等地销售假冒伪劣“中华”、“云烟”、“玉溪”等品牌香烟,销售金额达691910.00元,被旬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郑某某,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福建省云霄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0月至2010年1月从云霄县先后多次通过多个货运部向陕西省安康市、黑龙江漠河县、浙江省温州市销售假冒伪劣“中华”、“苏烟”、“红塔山”等品牌香烟,销售金额达750500.00元,被旬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万元;

张某某,男,1980年6月2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旬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张某某,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旬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张某某,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旬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2008年至2010年张汝好伙同张建昌、张彩段在西安市雁塔区三爻村军警路37号共同经营的“福顺烟茶酒店”销售假冒伪劣“红河”、“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销售金额达282945.50元,另外在其仓库查处假烟,货值金额达148921元。旬阳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对3人作出以上判决。

张永典、冯光彬、谢朝运等六人从上述人员手中购买数量不等的假冒伪劣香烟予以销售,分别被旬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二、 案件特点

1、犯罪呈现智能化。犯罪分子多采用互联网联系,运用现代物流公司、货运部发货,金融机构电子交易货款,且发货、收货人采用假货名、假人名进行非法交易,使用多个假名或无名电话登记联络,频繁变换作案地点。少数罪犯曾有前科,作案手段十分隐秘,反侦查意识强。

2、窝案、串案现象突出。个别罪犯同网络高端供货罪犯单线联系后,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断发展下线销售商,甚至在取得信任后,将上线经销商介绍给下线。天长日久,上下线销售人员不断壮大,涉嫌犯罪人数越来越多,抓住一个,带出一串。

3、涉案人员流动性大,群体性明显。供货犯罪分子将本地生产的假冒名烟名酒信息通过互联网、短信散发出去后,外界需求人与其联系。上线为避免暴露目标,往往将假货销售外地,且涉案人员呈家族式经营。他们根据下线购买假货数量大小,分别运用物流公司、快递公司、汽车送货等不同运输方法予以供货,涉案地域广、流动性强,查处难度大。
4、涉案人员多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个别是行政机关聘用人员。在查处的5案11人中,其中6人是流动人口中的无业人员,4人是个体工商户,1人为机关聘用司机。流动人口中的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居多,单位涉案人员少。

5、涉案人员文化层次不高,但社会危害程度大。被查处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作案人员中,初中、高中文化程度6人,有大专、中专文化2人,小学文化程度3人。致使假烟假酒、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发案原因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发生的成因错综复杂,从查处的此类案件分析,案件产生的原因除受利益驱动、经营者素质的主观因素外,也有管理体制、惩罚不力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高回报、高利润驱使当事人铤而走险。制售假冒伪劣名烟、名酒,制造成本低,销售后获利大。少则达100%,多则高达300%。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犯罪分子怀着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部分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淡薄,商业诚信缺失。少数从事卷烟销售个体工商户长期不注重商业诚信的固本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即使明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不法行为,但总认为销售少量的假烟假酒不是什么大事,查出来大不了罚点钱了事,加之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人员的煽动引诱,一次得利后未被查处,就蓄意再次而为,日积月累,随着数量的增大和销售金额的增加,触犯刑律,行为构成犯罪,沦为阶下囚。

3、消费名烟、名酒的虚荣心理,也为销售假冒名牌烟、酒创造了市场。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名牌产品成为一部分人的时尚。由于少数名牌产品供不应求,大量假冒伪劣名牌产品应运而生,这也是假冒名烟名酒消费品泛滥成灾的原因。少部分消费者明知是假冒烟酒,为了满足虚荣心理,便宜购买予以送礼或个人消费,或者转手倒卖,从中渔利,拓宽了不法商贩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市场需求。

4、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弱化,市场有效监督乏力。一是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隐蔽,少数地区地方性保护,不能从源头上根本取缔。二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手段广泛散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信息,网监及通讯信息监控部门对不良信息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删除。三是物流公司、快递公司、货运部等运输企业在承运过程中,只注重企业经济效益,疏忽运送货物真伪的识别,不能及时发现所承运货物是非法产品,给犯罪分子发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机可乘。四是面对庞大市场,售假者流动性、隐蔽性强,主管部门人员少,发现难度大,对市场的有效监管难。

5、查处难、打击不力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又一重要因素。由于少数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过程中,为了逃避发现和处罚,只拿出少量产品上市,大量产品暗中进行交易。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即便发现了,也往往查处少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只是给予轻微的行政处罚。《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较大,大部分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使销售者“销售一次,又有二次”,一而再、再而三的销售。即便构成犯罪的少数案件被发现,由于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异地销售,生产者、销售者中间单线联系,又利用假货名发货、假身份证取货,整个销售过程暴露痕迹少,公安机关取证相当困难。司法机关即使就查获的犯罪数额从重打击,也只是惩处了销售者部分犯罪事实,甚至是只处理了皮毛。客观上放纵了犯罪,造成打击不力。

四、预防措施

针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结合其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切实有效的防止此类案件在我县市场上泛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加强法律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良好氛围。烟草、食品药品、文化、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展板、宣传资料、新闻媒体、公益广告等不同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的舆论宣传。大力开展各分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正常管理,祸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培养公民自觉抵制假货的行为习惯。特别是加强对各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教育,教育他们规范进货渠道,不进假货、不销售假货。规范经营范围,自觉抵制假货,诚信、守法经营。

2、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不留非法生产、经营死角。行政执法机关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从源头上查处伪劣商品的生产场所,及时发现捣毁其生产加工窝点,把假冒伪劣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市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对分管行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常态化对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活动检查指导,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迅速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加强互联网、移动通讯信息管理,及时删除不良违法信息。国家网络管理部门要强化互联网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网络的清理整顿,及时删除网上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良信息,查处网上散发非法信息的违法犯罪分子,从源头上治理不良违法信息的来源。移动通讯部门要加强通讯工具的管理,实行实名制办卡,保存一定期限的通讯查询,使犯罪分子不敢利用短信传播非法信息。

4、规范物流公司、快递公司、货运部等运输企业经营。物流公司、快递公司、货运部等运输企业要守法经营,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事。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检查货物名称、数量、发货人、收货人姓名、联系电话、货物到达地址,并做好登记建档。详细核实发货物品、数量是否和承运物品一致,是否属于违禁品、非法品,实行发货人、收货人实名制行规,并做到妥善保管登记表册,在承运环节不留漏洞。

5、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分子,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法商贩为了谋取个人最大利益,往往采取拉拢腐蚀、甚至以假冒物品诱惑,先发货后付款、先试销后买进等手段,让下线销售者先尝到“甜头”,进而一步步陷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泥潭,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沦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及时查办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不给销售假冒产品行为人在经济上占便宜的机会,重处重罚。对有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适时立案,及时固定犯罪证据。检察机关要做到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应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在对犯罪分子处以徒刑外,并重处罚金。使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经济上都占不到便宜,依法受到应有惩罚。让犯罪分子感到得不偿失,形成思想上不愿、行为上不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公民、预防犯罪的目的。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县域经济和谐良性发展。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