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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浅见
日期:2012-06-14 00:00  作者: 

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浅见

白水县检察院 田毓侠

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检察权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以案件质量管理为核心、以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为手段,对动态的办案过程、静态的案件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控,以及强化办案质量考核评估、协调监控各项机制而构成的有机系统。它是各种外部和内部需求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公正、文明、为民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意义。

一、案件管理机制的工作创新

近年来,我院按照高检院和渭南市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办案工作的内部监督,不断创新案件管理机制工作,通过三年多实践、创新、初步探索出了一套符合基层检察业务特点的新型案件管理模式。一是规范办案秩序。在案件管理系统设定严格程序节点,使程序缺失案件无法在网上正常流转,预警机制杜绝超期羁押,从程序上保证案件依法进行。对已在侦监部门录入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直接引用案件信息,并了解侦监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上下游业务的有效衔接,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案件流转,有效杜绝超时限办案和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二是细化监督,防止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案件网上流转,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实施案件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建立案件系统查询机制,确保检察权的阳光规范运作,防止办案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建立通报制度。案管中心工作人员除了日常的监督外,还在每月的月末,将网上所流转的案件与办公室的统计报表进行核对,了解各个案件的进展情况,确保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文书及时上传至案管系统,保证纸质案卷与网上流程相统一。月末将该月的案管工作情况做一次通报,对已经亮红灯的科室进行通报,使案件承办人养成规范办案的良好习惯。我院三年来网上流转、网上办结案件788件1390人,基本实现所有业务部门普及应用办案软件、所有案件全部网上办结“两个100%”目标,审查逮捕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平均审限分别缩短至4.5天和20天。

二、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三年多的实践来看,我院案件管理运用效果,既能满足自身工作需要,又便于市院对基层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管理,是目前实现案件网络信息化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但是,在当前案件管理工作方面,仍存在如下问题:

1、案件管理中心对高素质检察人员的需求与检察人员相对缺乏的矛盾。案件管理中心作为对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检查、考评,监督、引导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办案,并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提供案件准确数据的重要部门,需要配备充足的、高素质的、熟练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复合型检察人员,如此才能保证案件管理中心的有效运转,才能保障其应有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基层检察院人员普遍不足,办案部门经常都是案多人少,特别是具有办案资格、高素质检察人员严重缺乏,远远不能满足案件管理中心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2、案件管理中心对统一、高效系统软件的需求与高效、统一的系统软件缺乏之间的矛盾。案件管理中心是对案件进行现代化管理的一种新机制,其现代化表现及价值就是要实现网上办公、办案,通过数据化的形式实现案件的流转,加强对案件的监督。但目前,检察系统没有统一的案件管理的系统软件,有的基层院自行开发了案管软件,但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来从总体上控制案件流转,大多数数据、报表要重复输入,案件预警还需人工操作,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3、在管理机制上,注重本部门的规范化操作,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不完善。由于部门之间规范化操作的要求不同,实践中往往偏重部门内执法规范的完善而忽略检察机关各部门的配合制约。

4、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因办案管理软件尚不完备,公检法网络系统不能相互衔接、传输文件,使案件管理部门在发挥同步跟踪、事前监督的作用不够。

 三、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完善路径

我院案件管理机制的实施尽管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但是还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

1、案件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进一步夯实。开展案件管理工作,需要各业务部门的通力配合,单纯依靠案件管理中心独自开展工作,既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更谈不上高质量的完成案件管理任务。开展好案件管理工作,一是需要各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将认识提高到关乎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真正将案件管理工作是“他人事”的观念转变为“自己事”来做,全力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二是案件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熟悉业务,不了解规范化要求的案件管理人员面对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七大检察业务,要想做好此项工作是难以想象的。案件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要充分履职,不仅需要外部支持,更需要强化自身素质,在管理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督促整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2、案件管理的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强化。按照高检、市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要求,要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加强检风检纪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机制。其中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的重心工作将由案件管理中心承担,这既是案件管理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摆在案件管理机制面前新的机遇。目前的案件管理机制尽管建立起了发现问题、纠错促改的制度,然而这些制度仅仅具有内部管理性质,面对严重的违法办案情形,即使能够发现,也往往因为与检纪究责制度缺乏有效沟通,工作力度无形当中受到削弱。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后,案件管理机制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将会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加大发现问题以及追责力度,使案件管理工作的点更多、面更广,监督效用不断增强,真正实现了案件质量监管与检风检纪监督“走向共和”,形成一套完善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机制。

3、案件管理的一体化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在检察工作一体化中机制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保障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是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重要保障。案件管理机制的确立,正是契合了一体化机制的需要,它所具有的网上监督、流程监督、跟踪监督等功能都是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的基础,它所承担的质量考评、办案预警、动态监控等职责又是加强检察工作执法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管理机制还处在一个逐步完善发展的阶段,所以在制度上还需要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的结合,融入到一体化的整体工作中,如加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案管业务指导,体现“上下统一”;增进院际之间在案管工作上的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体现“横向协作”;加强一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在案管资源上的有效整合,坚实案件管理机制的基础性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体现“内部整合”;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注重发现某一时期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分析,合理建议,督促整改,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体现“总体统筹”。 

4、建立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案件全流程管理机制。为适应检察案件专门管理的要求,高检院应尽快研制使用方便、界面友好、功能实用、高效可靠的专门系统软件,该软件要具有开放性及安全性好、执行效率高、自由维护、灵活扩充等特点,既能实现对案件的登记、预警、催办等管理功能,又能实现生成统计报表、查询分析、数据录报、自行制作统计分析报表等功能,用以全面处理检察业务工作,及时掌握业务工作中的所有办案信息,提高检察业务的规范化水平。
5、建立和完善规范运行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一是细化流程监控,加强案件过程控制。通过系统搭建的管理平台,对案件流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监控,保证流程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办案(羁押)期限的合法性。二是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实行实体与程序并行管理。三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四是建立案件信息公开透明机制。例如在检务大厅提供案件的查询与律师阅卷服务,通过“互联网案件网上查询系统”将案件信息即时向社会公开、透明,拓展检务公开渠道。五是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和预警机制。包括对案件质量整体情况的分析、疑难案例分析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等,同时建立预警制度,主要针对不捕、不诉、无罪等案件动态发展状况的关注。
四、对当前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几点建议

尽管基层检察院当前在设立案件管理中心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与困难,但这是每一项新机制运行或改革发展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阶段。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运行方式上应强调循序渐进。由于基层检察院在人员、经费、车辆保障等方面的不足,完全按既定的案件管理中心模式、职能一步到位、全面实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可先在条件较好的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摸索、总结经验,然后再进行论证,在更多的基层检察院全面铺开。实行试点的基层检察院,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一步一步到位的运行模式。如在部分人员或车辆不能保障独立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可兼顾多个职责或先与其他各业务部门共用车辆等。

2、制度规范上应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为加强对全院案件的集中管理,这样的集中管理是以制度规范为依托,通过良好的、科学的制度规范保障实现的。为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在构建制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及案件流转的实际样态,还要考虑与各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及与各业务部门原有制度的互相衔接,避免重复,甚至冲突。

3、系统软件开发上应保证统一性。从经济及高效运行的角度,建议高检院统一开发适合案件管理中心运行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如条件不成熟,建议至少由各省级检察院统一开发符合要求的案件管理系统软件,这样不仅有利于上下协调,而且从实现长远改革发展目标的角度,也是大有益处的。

4、人员素质上应保持整体先进性。案件管理中心是对外代表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部门,同时也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防火墙”,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高级参谋与助手”,因此,应把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配备到案件管理中心,并不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检察人员整体素质,这不仅是检察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案件质量,保障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根本保证。

综上所述,加强检察案件管理,不但迫切需要,而且切实可行。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探索有利于案件管理的机制,提高检察案件管理水平,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也正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真正要义。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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