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检察室是检察职能伸向基层的触角,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前沿阵地,要进一步突出乡镇检察室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涉农政策落实以及农村干部以权谋私等热点问题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乡镇检察室工作机制,加大检察调解、农村干部警示教育力度,拓宽农村法律监督覆盖面,增强法律监督整体效能。乡镇检察室要积极为镇党委、镇政府出谋献策,为乡镇企业保驾护航,加强乡镇检察室与辖区各部门的沟通配合,对院党组负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乡镇检察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它的建设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检察机关在农村的执法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农村公平正义,保障农民的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增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完善党的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农村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一线平台,在整个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全面性的地位作用。检察机关要发挥农村社会矛盾的“沉淀地”作用,担当起“稳定”的职责,减轻党委政府的压力。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广大农村的触角阵地,是党的基层政权组织的维护者和监督者,在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廉政勤政,将发挥重要重要。
第二、有利于完善农村检察制度建设,实现农村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统一,检察机关在农村建设中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乡镇检察室可以直接在农村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发展希望在基层,检察室的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选择。
第三、通过设置乡镇检察室,将检察基层工作重心下移,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察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方便农民群众诉讼,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
第四、有利于把握农村检察体制改革方向,扩大检察工作在农村的覆盖面,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形成合力,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乡镇检察室与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共同组织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体制,能够发挥乡镇基层司法机构整体效能,进一步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 陈万荣 吴问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