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网上议案之管见
白水县检察院 田毓侠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对检察业务建设、确保案件质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委会的决策水平和议事能力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质量。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对于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民主、科学、依法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行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过程中,检委会工作亦应引入信息化技术,实行检委会网上议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规范性、可靠性、高效性、动态性的优势,实现检委会工作的公正高效运行。
一、检委会网上议案的涵义
“检委会网上议案”是指运用信息技术,依托检察专网,在全面实现检察各办案环节网上办案的基础上,将检委会整个议案流程进行数字化处理的新型检委会议案模式。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秘书分别依据自己的权限进入系统,实现网上呈报、网上审核、网上审批,网上反馈,网上监督的全过程。“检委会网上议案”便捷地实现承办部门将案件通过检察专网移送网上检委会机构,进行网上受案、网上案件审查、网上发布会议通知和闭会时限、网上分发案件材料、网上进行电子卷宗查阅、网上会议讨论,《检委会决定》智能生成,网上审批,网上反馈,网上监督的全过程。
二、检委会网上议案的价值体现
检委会网上议案体现了“公正、规范、经济、透明、高效”这五种价值。
(一)公正。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中坚力量,其权力的运作和行使首先必须体现公正。在传统的会议模式下,难免出现委员们相互影响、随声附和的现象,这种弊描述为“例行公事,人云亦云。察言观色,看人说话,明知不妥却违心表态”。然而,实行检委会网上议案后,一方面,委员们可以通过“检委会网上议案系统”查阅该案的电子卷宗,全面了解议案情况,包括基本案情、证据材料、证据分析、承办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检察长审核意见等内容在网上一目了然。另一方面,委员们均独立操作电脑发表意见,除检察长外,其他委员在讨论完毕前不能看到其他委员的意见,确保了意见的独立性;客观上也促使委员们必须沉下心来了解案情,作出忠于自己内心确认的判断。
(二)规范。实行检委会网上议案同样体现了信息化的规范作用。1.通过严格的流程控制,规范议案流程。将规范的检委会议案流程导人“检委会网上议案系统”,每个环节都设定了相应的模块和程序。操作人员在网上办案时,必须完成规定的动作,才能报领导审批;检委会决定等文书必须经规定的人员签发后方能自动生成;议案必须完成规定的环节才能结案。
2.以动态管理的方式规范案件管理。过去检委会议决的案件办理情况主要由承办干警个人掌握,造成办案人员与监督人员信息不对称。实行检委会网上议案以来,我们对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案件督察人员的监督权限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议案在办理的过程中,上述人员就能根据职能权限的设置,实现对议案的动态监控。
3.规范电子文书。我们在“检委会网上议案系统”中建立了“检委会记录”、“检委会决定”等电子文书模板,网上议案的会议记录和决定文书均由系统按照统一的格式自动生成,避免了文书制作的疏漏和差错。
(三)经济。这里所指的“经济”是针对传统检委会会议模式下,对时间、物力的浪费而言的,主要指“节约”。在传统的检委会会议模式下,对时间的浪费主要表现在冗长、低质的会议形式上,往往是承办人念得口干舌燥,委员们听得昏昏欲睡;对物力的浪费则主要表现在大量纸张的使用上,一份议案报告少则十几页,多则上百页,九个委员人手一份,其对纸张的需求量之大不言而喻。这种状况是每一个知悉检委会会议模式的人都能体会的。实行检委会网上议案后,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
(四)透明。检委会网上议案的“透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议案讨论完毕后,所有委员们的意见和理由均在系统中保留,相关案件承办人、检委会秘书以及经过授权的案件督察人员都能在系统中看到上述内容,杜绝了传统的会议模式下,出现委员们不认可会议记录的情况出现。
2、议案的相关文书(提请检委会讨论议案单、检委办审查意见、检委会决定)也保留在系统中,前述人员都能在系统中浏览或下载打印,议案承办人的意见如何,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意见如何,检委会最终采纳谁的意见等情况非常便于统计和分析,客观上也促使承办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以及检委会办事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3、议案的执行情况和回复时间记录在系统中,并且整个议案必须在这两项数据填写完毕后,才能显示办结。前述人员也能在系统中看到执行的情况。这就敦促议案承办人及时地、完整地按照检委会决定的要求执行,进一步增强了检委会的权威性。
(五)高效。在传统的检委会会议模式下,由于检委会委员大多数身兼重要领导职务或是业务骨干,参加会议研究讨论检委会议案的时间很难保障。实践中常常出现承办人已将议案提交,却由于委员人数不够未能及时召开检委会会议的情况。实行检委会网上议案则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网上议案最大的特色就是不召开现场的会议,不需要将委员们聚集在一起。这样,就能避免出现因委员们时间冲突不能开会的现实问题。同时,议案发给每一位委员,委员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安排,随时进入系统浏览案情、议案报告、检委会办事机构意见等材料,随时发表意见,时间上具有极强的灵活。以我院为例,自2012年3月实行检委会网上议案以来,讨论案件6件,从检委会秘书受理到讨论完毕平均时间约为1天,极大地提高了检委会议事决策效率。
三、检委会网上议案的机制设计
检委会网上议案作为充分引入信息化技术改革检委会职能行使方式的创新举措,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上述价值,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应用基础上,并对其运行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一)检委会网上议案的适用范围
目前,检委会网上议案的适用范围并没有统一的要求和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有所区别。如我院制定的《检委会网上讨论议案操作流程》就将网上议案的范围界定为以下四种:1、重大案件的审查批捕或决定逮捕案件;2、向市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作微罪不起诉的案件或绝对不起诉的案件;4、检察长认为需要在网上讨论的案件。笔者认为,从检委会网上议案的涵义和设立的初衷考虑,符合传统的提交检委会议决范围的所有案件和事项都可以实行网上议案,进行网上的全程流转办理。如果遇到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争议较大的案件,即可进行现场讨论,两者并不冲突。
(二)流程设计
按照我院目前检委会网上议案的模式,一件议案要经过以下10个环节,即:业务部门提交议案—检委办审查议案 —呈请检察长批示—检察长批示—向各委员通知会议—各委员在网上发表意见—制作会议记录、决定、会议纪要—将委员意见呈请检察长决议—将决定通知送达提请部门—提请部门将执行情况向检委办反馈。
(三)检委会网上议案转入现场讨论
对于案件某些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争议较大的案件转入现场讨论。在主持人认为网上议案确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时,可以召集现场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通过现场询问案件承办人、公安列席人员等,帮助委员们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作出合理判断。
检委会网上议案,是一项创造性工作,只有不断探索,逐步完善,检委会才能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民主、科学决策,高质、高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