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网讯(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甄长民 杨博)近年来,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投入逐年大幅增加,村干部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的权力也日趋扩大,这在客观上为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该院这几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来看,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犯罪的发案数量逐年增多,涉案金额也呈增长趋势。高发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破坏了国家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陕西省礼泉县属于农业大县,农业生产是全县经济的重中之重。如何有效治理和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值得思考。笔者拟结合该院近三年来查处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做一简要分析。
一、当前礼泉县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涉农贪污贿赂案件15件28人,从该院近三年办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统计数据来看,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具体案件数据统计如下:
2009- 2011年礼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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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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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
贪污 |
贿赂 |
挪用 |
贪污 |
贿 赂 |
挪用 |
贪污 |
贿赂 |
挪用 |
案件数(件) |
4 |
0 |
0 |
3 |
0 |
0 |
3 |
0 |
2 |
涉案人数(人) |
8 |
0 |
0 |
6 |
0 |
0 |
7 |
0 |
4 |
涉案款物性质 |
涉农专项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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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抗震救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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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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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 |
结合上述统计数据及对这些案件的综合分析,笔者发现当前礼泉县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该院近三年查处的涉农贪污贿赂案件来看,贪污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占到了近三年涉农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72 %。挪用公款案和贿赂案件较少。
第二,犯罪手段较为简单。从该院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手段相对简单,情节的复杂程度低。具体而言,贪污、挪用公款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要采取虚报、冒领、伪造单据,收入不入账、重复支出,直接截留、挪用等方式。如该院2010年查处的刘某涉嫌贪污群众低保案,郑某涉嫌贪污抗震救灾款案都是采取虚报、冒领、伪造单据的方式实施贪污行为。再如2011年该院查处的韩某、陈某挪用公款案即是采取直接截留挪用的方式。
第三、重点涉案领域突出。从礼泉县近年来查处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发生在涉农专项款物、征地补偿方面的犯罪共占到立案总数的90%以上。
二、涉农贪污贿赂犯罪高发的原因
近年来,礼泉县涉农贪污贿赂犯罪高发,其原因是复杂和多样的,经笔者对近三年该院查处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发现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成因
第一,村干部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漠。从我们办案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村干部对法律法规特别是刑法学习不多,法制观念淡漠,缺乏对行为法律后果的充分认识,自警、自律意识较差。如该院查办许某、李某挪用公款案,涉案犯罪嫌疑人许某平时懒于学习,几乎从来没有参加过普法教育及类似活动,在我们讯问其挪用公款的动机时,其表示只是为了给朋友帮忙,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第二,工作任务与待遇相差太远致使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心态失衡,诱发犯罪行为。在礼泉县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农村从事基层工作,村干部的工作负担较重,工作条件较为艰苦,福利及待遇往往又相对偏低,据了解,礼泉县由县财政支付村级干部每月补贴分别为村党支部书记130元,村委会主任130元,村会计及村委会其他干部补贴100元。此间的巨大反差导致一些村干部心态失衡,价值观发生错位,从而滥用手中权力,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大多数农民对村干部存有敬畏感,当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或不敢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忍气吞声,从而致使有些村干部恣意妄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成因
第一,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财务管理混乱是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根源。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各种白条票据一大堆,村干部每人都有账,相互牵连,理不清楚,部分村财务支出帐目中,百分之八十都是白条单据;二是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级财务制度明文规定,账款要分离,会计出纳要分设。但有的村书记、村主任却置国家法律、村规于不顾,包揽会计、出纳之职,直接经手现金的收支,独掌财经大权,会计、出纳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村里的各类收入支出实际上处于混乱状态,致使侵吞公款成为可能;三是不少村财务人员年龄老化,学历偏低,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不仅如此,有些村还存在这样的现象:村财会人员由村书记、村主任指定,每逢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出纳、会计也跟着换届,这样“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村账乡(镇)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目前,农村普遍实行了“村账乡(镇)管”制度[①],这项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村财务管理的作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但是,我们发现,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村级报账员业务不熟,素质偏低,不按时报账,造成账目不清,难以适应“村账乡(镇)管”工作的需要;二是乡镇审核流于形式。由于乡镇不能完全掌握村里的实际收支情况,其审核仅是走个过场。
第二,权力太过集中,监督严重缺位。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支农、惠农投入逐年增加,村干部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的权力日趋扩大,其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这些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的具体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太过集中。毋庸置疑,对这些人员应该加强监督,但实际情况是对于这类人的监督严重缺位。从我国目前的体制来看,监督最有效的形式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作为村一级组织的上级单位,乡镇应当对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但是乡镇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对村上的经济来源无法完全掌握,对村上的开支是否合理无法监督到位,使部分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由于现在农村工作越来越难做,如果脱离村干部或者得不到村干部的支持更是寸步难行。由此,对于村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个别乡镇怕影响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而不愿抓,发现问题能拖则拖,能保则保,结果使得这些村干部有恃无恐。
第三,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使用及支出等与农民政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当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实践中,我县大多数村也都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但有的村敷衍了事,公开项目不齐全,公开内容不具体,有的村公开内容虚假、公开时间随意,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给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创造了条件。
第四,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惩处力度偏轻。由于立法上的模糊与欠缺,对于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涉农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问题,该院与县法院一直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我县法院对一部分涉农贪污犯罪行为以法定刑显著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加之目前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趋势,我县近几年免于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气焰,严重挫伤了该院侦查办案的积极性,更削弱了刑罚的教育、预防、威慑作用,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三、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深化法制教育,提高村民法治、民主意识
目前,我国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二十多年,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了一定的增强,但是,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限制,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教育形式单一等原因,农民尤其是村干部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贫乏,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是较为淡薄,所以农民尤其是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我们要继续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使法治意识深入民心;同时,要将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通过警示教育,借助反面典型的现身说法,使村干部们引以为戒,克服侥幸心理,做到自警、自省、自律,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法制教育还应该和民主意识教育结合起来。在培育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观念的同时,着力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使得广大村民真正热心于参与村务活动,参与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只有村民民主意识提高了,在遭遇村干部滥用职权时,广大村民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阻止权力的滥用。
另外,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要立足于农民的实际情况,贴近农村村情,尽可能兼顾农民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如选择在农闲时节进行,以使农民从思想到行动都能接纳法律。
(二)建立健全村财务制度,规范村财务管理
为完善村财务制度,规范村财务管理,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建立起一整套财务管理制度。针对财务管理现状, 各村应该从财务收支结算管理、会计核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会人员与岗位职责、农村财务审计等方面制定一套统一的、切实可行的财务规章制度,逐步使农村的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提高村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稳定村财会人员队伍。村委会要切实理顺财务管理关系,防止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不分等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在此基础上,乡镇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村财务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村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逐步做到村财务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有条件的村可尝试实行村财会人员委派制。即由镇财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聘财会人员,经培训考核,择优录用,委派到村,以有效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另外,各村还应建立财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对村财会人员的配备、考核、聘任以及劳动报酬、岗位责任制等均做出明确规定,不经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调换和聘任财会人员,以稳定村财会人员队伍。
第三,针对目前“村账乡(镇)管”中存在的部分村级报账员业务不熟等问题,乡镇应组织人员加强对村级报账员培训工作;针对乡镇审核流于形式的问题,要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使乡镇审核人员切实履行起其审监职责。对于在执行“村账乡(镇)管”制度中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责的工作人员,乡镇主管领导对此要严肃处理。同时,要严格执行村内部监督制度,在向乡镇主管部门报账前一定要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对每月的收支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使“村账乡(镇)管”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首先,要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基层权力的外部监督。必须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党组和村委会的监督职责,乡(镇)党委、政府要对村级党组和村委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要对村上的经济来源、村上的开支是否合理等做到心中有数;对于违法乱纪的村干部,乡(镇)党委、政府应坚决调整与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其次,在加强普法教育和民主意识教育、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的基础上,通过选举的形式建立以村民为中心的村务监督小组。同时,赋予村务监督小组以审核公开材料,督办公开事务,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查阅账目和相关材料等职权,从内部对村务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监督。另外,要积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只有村务公开了,公开全面、及时了,村民的知情权有了保障,村民才可能对村务进行监督。而要保障村务公开全面、及时,必须对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地点等要进行逐一规范。比如时间上要定期公开,地点应设在住户集中,位置显眼,群众易看到的地方,这样才能保证村民真正了解村务状况,并对村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五)加大打击力度
司法实践证明,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不能指望所有的干部都严格自律,总会有一些干部经不住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这些人,绝不能手软。首先,检察机关要思想上从重视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处,加大查处重点领域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其次,在查办案件的规程中,对于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定性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对于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存在争议的问题,应与法院加强沟通。另外,笔者建议,“两高”应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立法机关应从实体上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如规定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在2万元以上的,且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适用缓刑,以限制涉农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缓刑适用,增强法律对于罪犯以及相关人员的惩戒作用和威慑力。再次,此类案件查结后,检察机关要重视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引发犯罪的问题,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由乡镇、村落实整改,以堵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漏洞,从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