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白水县检察院 郝亮亮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案件评查作为促进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契机和强化内部监督一项重要手段来抓,案件评查是创新案件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从开展案件评查必要性入手,剖析了以往案件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评查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必要性
(一)明确案件评查的性质
案件评查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不仅表现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以及对民刑案件的抗诉等对外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这种对内的监督除了传统意义上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质量的全程监督,即对案件质量的评查。但案件评查工作的设置,目前在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设置在控申部门、有的设置在纪检部门。以白水县检察院为例,开展案件评查是案件管理中心一项重要职能,对提高业务部门办案质量起重要的监督作用。
(二)开展案件评查的现实必要性
从实践操作层面看,案件评查制度是从基层院发展起来的,是全国广大基层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创设出来的,其目的在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案件评查工作能够迅速发展起来,正是当前检察工作形势所需,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目前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案件评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
在实践中存在对评查必要性认识不一问题。大部分基层院办案任务十分繁重,业务部门检察干警整日忙于办理案件,部分案件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程序或者实体性的问题,对于案件评查工作认为是在“找茬”,在思想上对案件评查是有所抵触的。另外,案件评查人员思想上存在顾虑。因评查人员大多为为本院的工作人员,与案件的承办人都为同事关系,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中的积极性不高,不愿评定不合格案件 ,导致评查力度不大。
(二)案件评查的方法不科学
在目前的案件评查中,不少评查人员将评查重点放在法律文书及卷面瑕疵和案件的程序性审查等比较容易发现的问题上,但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够。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一是参与案件评查的人员很大部分不是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办理并不熟悉,无法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二是评查人员所要评查的案件太多,没有时间深入仔细的研究每一个案件。三是评查的案件一般是已经办结的案件,在实践操作中演变成了一种事后的监督,无法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错误。
(三)评查机构的设置及激励机制不健全
一些基层院基本都设置了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均有各自的日常工作,不可能在案件评查上投入过多的精力。因此,案件评查的日常工作就落到了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身上,但该办公室往往是从院内各部门抽掉的人员组成,或者挂靠在院内某个部门内部,只有在临时进行案件评查的时候才召集在一起。这就使得案件质量缺乏专门的机构与人员,案件评查也就不能常态化和专业化。另外,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办案人员没有对案件评查引起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案件评查的效能。
三、完善案件评查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案件评查工作
应设立案件评查办公室,作为院内的组成部门,专门负责案件评查工作,如设置案管中心专门负责案件的日常评查。案管中心评查案件直接对检察长负责,至少配备一到两名品行良好、熟悉检察业务的工作人员,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性的评查。要定期举行培训班、研讨会等,为评查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确保他们虽不在办案一线 ,仍能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法学前沿动态,提高其专业素养。最后,要设置科学评查标准,明确案件在实体处理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办案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程序评查与实体评查相结合
案件评查办公室在对案件进行评查时,应当首先检查案件文书有无文字书写错误等卷面瑕疵,进而检查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有遗漏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等,最后再评判案件在定罪、量刑的实体性问题上是否存在疏漏或者错误之处。并将评查的每一项内容都详细记录,评查完后,撰写评查剖析报告。
(三)采用“三位一体”方式开展案件评查
设置科学的评查方式方法,可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三位一体”方式展开评查。一是常规评查,也称为日常评查。由案管中心每月底组织业务科室对当月办结或正办理案件开展评查,将案件评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常规评查采取“四步”评查法,即:承办人自我评查、部门内部互相评查、主管副检察长评查、案管中心全面审核复查。二是专项评查。依据办案实际情况及政法委组织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就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案件、上访案件、上级指定案件等深入开展案件专项评查。三是重点评查。在开展日常评查的基础上,重点评查基层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以及督办、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
(四)建立科学的奖励和考评机制
应该对办案人员进行精神与物质的双重奖励,激起办案人员办案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评查形成的考评格次及公正廉洁执法情况一律记入档案,作为干警评先评估、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每年定期举行案件办理质量评优活动,评出本院的办案质量能手、办案快手等,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对于在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案件评查工作已成为检察工作必不可缺的一部分,当前,我们要在评查方式上不断创新,评查范围上不断突破,努力提高评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证案件质量。
(编辑:晓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