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董煜鹏
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执法规范的高素质、学习型的反贪队伍,既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素质立检、业绩兴检的基础,更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服务大局执法宗旨的前提和重要保障。近年来,基层检察院虽然在狠抓反贪干警的业务培训,提升干警的业务素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总观基层反贪干警的业务学习培训状况,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深入思考和分析有关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对提高基层反贪干警的业务素质,推动反贪工作向纵深发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基层反贪干警业务学习培训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反贪干警业务学习培训呈现“三性”。近年来,基层检察院虽然也很重视反贪队伍建设,注重加强反贪干警的业务学习培训,但反贪干警的业务学习培训呈现出临时性、不规范性、缺乏前瞻性的特点,培训中的功利思想表现明显。反贪干警的业务学习培训缺乏长远规划和安排,没有走上规范化、正规化的良好发展道路。这样容易导致业务培训流于形式,结果造成培训效果打折扣,学习效果不如意,实际收效不明显。
2、反贪干警业务学习培训存在误区。贪污贿赂犯罪是智能性经济犯罪。这就要求从事反贪工作的干警应该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娴熟的司法技巧,而且不要有与从事的反贪工作相适应财经知识和其他相关的边缘学科知识。但从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基层检察院反贪干警中人员结构单一,知识层次简单,大多数同志都是法律科班出身,具有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奇缺,复合型、实战型的反贪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基层院反贪干警业务学习培训中对此问题也未给予应有重视,业务培训存在着误区:(1)、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忽视对会计、税务等相关财经知识的培训。笔者以为法律知识和相关的财经知识对反贪办案而言是同等重要的,犹如鸟之双翼。否则,缺乏或偏废任一方面,都不能很好地适应反贪工作。目前基层院在业务培训中,在思想和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一谈起业务培训,就是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忽视了对有关财经知识的学习,缺乏对有关财务实践的演练模拟。(2)、业务学习培训中只重视对新增和修订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没有对一些重要的新增和修订的经济法律法规给予同样重视。近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修订了《会计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和解释,认真学习深入理解这些法律法规,会使我们能够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及时查处新型贪污贿赂犯罪。然而,由于在业务学习培训中存在以上误区,这些重要的知识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涉及到,这就给及时查处有关的新型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设置了知识障碍,不利于反贪工作与时俱进。
3、反贪干警业务学习培训缺乏前瞻性,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投资理财观念和投资、融资渠道呈现出分散性思维和多样化、前卫化的特点。相继出现了“股票热”、“基金热”、“彩票热”、“房产热”,以及利用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理财的热潮。当然,绝大部分投资融资主体都是依法投资,规范融资,合法理财,但是这其中也不排除隐藏着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密切关注当前经济生活中的热点现象,强化职业敏感性,趁早加强有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能使我们尽快适应形势发展,使我们的反贪工作具有前瞻性。纵览基层检察院反贪干警的业务学习培训,几乎都没有对新出现的经济热点现象给予关注,也未将这方面的最新知识纳入学习培训内容。
存在上述问题,是由多种因素所致。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以下管见:
1、基层检察院应及时将反贪干警在业务学习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呈报上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及时关注基层动态,倾听基层呼声,对反贪干警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反贪干警业务学习培训动态信息管理库存,规范管理,常抓不懈。
2、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对县级基层院反贪干警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研,制定出符合基层实际需要的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把反贪干警的业务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定期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轨道之中。在培训中实行多样化、多营养的“自助餐”,杜绝填鸭式的满堂灌培训学习,保证学习培训效果。
3、改革现行的反贪干警考评办法,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反贪干警参加业务培训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目前,大多数基层院把办案数量和质量作为考评反贪干警业绩的主要标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规定了检察官等级的确定、晋升、培训原则和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但由于缺乏详实的细则,也未产生应有的激励作用。加之基层反贪干警工作繁忙,对相关的知识学习基本上属于被动型消极学习。鉴于此,应该完善现行的考评办法,并制定相应奖励机制:(1)、将反贪干警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知识更新情况纳入日常考评之中,并且细化量化;(2)、将掌握与反贪业务相关的边缘学科知识,作为反贪干警晋升检察官等级的必要条件。否则,不予晋升检察官等级,彻底杜绝检察官等级晋升靠“混时间”,“齐步走” 这种极不科学的方;(3)、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参加会计、税务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考试的反贪干警,基层院应在时间、财力、奖惩等方面与参加司法考试的干警同样重视、同等对待。否则就会挫伤反贪干警学习培训相关知识的积极性。笔者深信,如果基层院能适时完善现行的考评办法,并制定实施具体可行的激励措施,国家能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订,一定会充分调动反贪干警学习业务知识的主动性,激发反贪干警积极学习培训相关知识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