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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务视野中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探析
日期:2012-07-24 00:00  作者: 

检察机关实务视野中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探析

 王涛   杨博

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往往会涉及款物的扣押、冻结,而这些扣押、冻结的款物与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处理不当不但会侵犯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权,而且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甚至会产生腐败问题。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9日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予印发。但从这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来看,当前检察机关在处理扣押、冻结款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对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对策与同仁进行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处理扣押、冻结款物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涉案款物被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扣押、冻结后,随着诉讼程序的展开,诉前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是自侦部门扣押、冻结的款物,经查明和案情无关的,这种情况下应由检察机关按照规定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的决定,并及时将扣押款物予以返还;二是需要作为证据出示的,随案移送法院,待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将涉案款物上缴国库;三是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冻结物品,依法不宜随案移送的涉案扣押、冻结款物,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将涉案款物上缴国库。

而进入审判程序后,检察机关还面临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被判有罪,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将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或予以没收或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检察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进行相应的处理;二是被告人被判无罪或与涉案款物有关的指控未被认定,检察机关则应及时将涉案款物返还被扣押人或其家属。

针对上述五种情况,经笔者调查研究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处理扣押、冻结款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该移交法院的扣押款项不依法移交,吃利息;(二)该按照法院通知上缴国库的扣押、冻结款物,不移送或者吃财政返还款;(三)该及时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不及时返还,甚至久拖不还。

二、当前检察机关处理扣押、冻结款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方面法律的缺失

从立法方面来看,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对扣押、冻结款物的移送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在此问题上各执己见。检察机关认为,自侦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物品,随案移送法院;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在金融机构的款项,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不宜移送的,只要随案移交扣押、冻结款物的清单即可; 而且所扣押、冻结款物的时间长短不一,数额大小、质地耐存性有别,情况比较复杂,由检察机关直接处置比较有利。法院则认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扣押、冻结款物,应在提起公诉时,随案一并移交法院,由法院依据判决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置。这样,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执法上的分歧及诸多不变。由此可见,对扣押、冻结款物的移送问题应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严格的、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样司法机关才能做到执法有据,依法办事。

(二)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救济机制缺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乏力

目前,对司法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向谁提出申诉,由谁来重新评判等方面的监督和救济办法,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进行规定。至于对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本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或者制作完成后,办案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违法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报请检察长处理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从本条来看,这属于内部监督,实践中,此条规定往往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至于该条第三款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督,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的规定,实践中也往往执行不到位。

(三)司法实践中,检法两院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

对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专门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并于2006年、2010年两次对《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但法院没有相应的关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方面的专门规定。因此,检法两院之间关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方面存在着相互衔接和配套不到位的问题。

(四)检察人员受利益驱动而不严格执法

长期以来,因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而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走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点在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中表现的尤为突出,有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干警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不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在侦办贪贿案件中扣押、冻结款物后该移送的不移送,该退还的不退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司法部门的执法形象。

三、解决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对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对移送扣押、冻结款物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以消除检法两院在此问题上的分歧。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方面的工作规定,完善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设置救济机制,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另外,法院也应制定并完善这一方面相关的规定以达到扣押、冻结款物管理上的相互衔接和配套。

再次,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时要严格把握以下几点:一要严格掌握扣押、冻结款物上缴的时间、数额。二要严格区分扣押、冻结款物来源非法与合法的性质。有的检察人员认为,凡是涉案的扣押冻结款物都是“非法所得”,其实这些扣押冻结款物在法院判决前还处于不完全确定的状态,主观臆断为非法是不可取的。那如何进行辨别呢?笔者认为,第一,应该认识到扣押、冻结款物只是案件的附属物,案件办理的准确与否,是决定扣押、冻结款物性质的关键。所以必须保证案件办理的准确。第二,扣押、冻结款物处理要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定,检察机关如果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可通过法律监督程序,进行抗诉,若未能改判,依然要按照判决处理。第三,要严格掌握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置环节。有的检察机关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将扣押、冻结款物滞留在单位账户上,迟迟不予上缴、发还,在处置环节上出现空挡,给私存、挪用留下可乘之机。因此,在处置环节上,检察机关要做好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四要准确掌握发还对象。所谓发还对象,就是将撤案、不起诉、无罪案件及法院判决中未认定的扣押、冻结款物,依据收缴凭证,应返还给的个人或单位。对于发还对象应该严格区分单位和个人,尤其要避免把单位与个人混为一谈而侵害到个人利益。

最后,应该强化对检察人员的纪律约束。检察机关要加强教育,做到检察纪律年年讲、月月讲,不能有丝毫放松,要严格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廉洁从检十条纪律等办案纪律和《干警廉政档案谈话诫免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严格队伍的管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纪处置扣押、冻结款物的现象。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处理自侦案件的扣押、冻结款物时,应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要依法做好每件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置工作,同时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监督规定,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更关系到公正执法的宗旨,对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等方面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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