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张春民 )张某和李某两人因在西安打工相识,逐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于2011年1月14日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起去西安打工,在打工过程中,李某在一次玩笑中告诉张某,如果你有第三者,你要付给我分手费20000元,一次付清,概不赊欠。张某也笑着说:“当然可以”。2月15日,张某的前任女朋友王芳突然出现在张某面前,哭着说着找他的艰辛与过程,张某也因没有找到自己的初恋,自己心中最爱的王某而曾经深深感到遗憾,时不时的会在心里呼唤曾经的王某。王某的出现让张某又惊又喜又不知所措。在以后的日子里,张某瞒着李某经常私下和王某会面,李某经过迷茫、猜疑和跟踪之后发现了事实真相,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因张某的背叛不得不做出痛苦的决定,于5月28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支付分手费20000元。
法院受理后,办案法官了解到,张某和王某虽然经常会面但没有同居,以前两人只是相恋但从没有同居过,这几次见面因两人叙旧且时间较短即被李某发现,虽然这种行为在夫妻感情上给双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女方李某感情崩溃而自愿要求离婚,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对于双方约定的“分手费”问题,因只是双方的玩笑话,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再次的确认约定有效,也不能证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种协议即便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订立此种协议的效力应在《婚姻法》的范围内考虑。从实质上讲,“分手费”是对离婚自由的一种限制,它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妨碍了当事人离婚自由,一般应认定无效。因而不支持李某要求张某支付分手费的诉讼请求。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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