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一农民非法种大烟 判刑又罚款
日期:2011-11-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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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本县仁河口乡王莽山村47岁农民陈绍应非法种植“大烟”(罂粟)一案,9月3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陈绍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0月,陈绍应从同组村民沈道莲(已判刑)处得知,种植“大烟”割取的大烟膏可以卖到500元一斤,能获暴利。陈遂产生种植“大烟”(罂粟)的念头,便从沈家取回一颗“大烟”果,在自家的承包地内种植,共繁殖罂粟1682株。2010年6月22日,当地村民向公安机关电话举报,公安民警迅速赶往案发地清点后予以铲除、销毁,后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刘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