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在人口普查时将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陕西省乾县王某某抓获。近日,经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000年二月二十六日晚,乾县灵源镇的王某某伙同他人手持菜刀、手电、钢钩、扛子等作案工具,采取捅开家门、蒙面入室的手段,在乾县灵源镇刘某家中,抢劫被害人刘某现金2270元,后逃走。王某某分得账款700元,已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蒙面、暴力等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故作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⑴项规定的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