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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为押员纠正刑期十二天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20011年4月23日,合阳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干警与在押人员崔某谈话时,崔某提出法院对其刑期计算有误。两位干警遂请示相关领导,同时调阅该崔案卷仔细审查。经与该案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沟通核实,查明:被告人崔某等8人贩卖毒品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没有被告人崔某最初被羁押的证据,只有刑事拘留证。经驻所检察干警与县公安局多方调查,于2011年4月27日,向法院提供了羁押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崔某于2009年11月5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合阳县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发出刑事裁定书,将被告人崔某的羁押折抵刑期裁定如下:被告人崔某的羁押折抵刑期更正为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收到刑期更正裁定书的崔某感动万分,连说“是驻所检察官为我维权,才能让我少关十二天,你们真是押员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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