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为己用 法律追究尝苦果
日期:2011-11-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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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是每一个人都应当遵守的职业准则。然就有国家工作人员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为了一己私利,走向了犯罪的道路,白水县史官镇党委副书记就是一个例子。2010年8月底,刘某从县委组织部领取了史官镇东城村、贾家庄村两村的村部建设专款79900元,领取后将其中的78000元用于其本人在白水县四马路农贸市场南口经营的足浴馆的装潢花费。经村主任和村支书的多次催要下,刘伟锋陆续归还了49000元,至案发时尚有29000元被刘某个人挪用未归还。近日,白水县检察院院反贪局对刘某以挪用公款罪移送审查起诉,刘某也将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