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警视听 >> 详细内容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日期:2011-11-28 00:00  作者: 

我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高检院制定的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始终把安全办案和文明办案放在工作的首位。让办案人员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多年来在办案中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思想到位。
领导重视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关键,也是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在办案当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前提。如我们在办理交通局路政大队程某等三人滥用职权案时,我们从互联网和群众举报得知,经检察长批准,我们采用秘密初查法,获取关键的证据,足以证明程某等三人滥用职权事实的存在。介于程某等三人是交通局路政大队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防在办理当中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就如何传讯程某等人问题上,检察长及时向市院主管副检察长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市院领导非常重视,市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亲自带领精兵强将投入到案件当中和我们协同作战,共同商量对策,反复研究方案,在一天时间里成功的突破了程某等三人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由于领导重视,方案严密,准备充分,措施得当,给交通局路政大队程某等三人来了个措手不及。
文明办案、安全办案,是衡量我们办案质量好坏的标准之一,也是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我院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该制度责任明确,以责论处,每个办案人员受案后首先要制定初查计划,计划必须有办理该案的安全预案。否则侦查计划就得不到领导批准,我们这样做表面看来虽然比较麻烦,但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深深感到这样的“麻烦”使得办案人员的责任明确了,安全防范意识增强了,办案事故的发生防止了,这样的“麻烦”也值得。
由于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每个办案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了,不依法办案的现象在我院完全杜绝了。如我们在办理程某等三人滥用职权案时,该案的关键证人(知情人)位于三原、泾阳等地,由于证人在外跑车地点不固定,我们不辞辛苦千里迢迢穿梭于三原、泾阳、富平、西安等地,经我们询问多次,证人就是不如实作证,我们耐心的讲政策,讲法律,排除证人的心里压力,帮证人回想当时的事发现状,有些证人说别人咋说就按人家所说的你们记吧。但我们办案人员深知这是违法行为。于是,我们找到证人的家人让其家人给证人做思想工作,最终有效的取到了完整的材料。
二、采取得力措施,随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院领导时常提醒办案人员,要从根本上解决办案安全问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勤教育、严管理、多监督的同时,院里采取多种措施对安全办案工作进行综合治理。
1、严格执行“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规范办案活动。
院领导经常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等硬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学习的基础上由政工科统一命题组织全体干警参加考试。对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不合格者限期补考,通过学习办案人员在思想上明确了自己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做什么,做了的后果,行动上也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了。
2、逐步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确保办案安全。
今年3月分我院制定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在该制度中由于规定较原则,实践中也不好操作。特别是2008年我省发生了一起检察机关办案当中致使犯罪嫌疑人跳楼自杀事件。省院将这起事件通报全省,院领导组织全体干警认真讨论,在查找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出严格的措施,出台了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为了促进办案的安全健康发展,院党组在每年制定目标管理化考核办法时将安全办案量化进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办案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不安全事故的,实行扣分制。对未发生任何事故者给予一定的奖励。使办案人压力变动力,创造性的开展了工作。
3、安全制度行之有效,外调取证,询问证人,接触涉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有章可循。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是我们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表现。高检对安全办案方面规定较少。而在全国各地不安全办案的事故时有发生(多),为了解决这一多一少的问题,院党组结合法律、法规制定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且人手一份。制度出台后,外调取证人员,不再先找关系再找证据,而是先找取证的法律依据,在有依据的情况下找证据,不出询问通知书的,不得询问证人,更不能随意滞留证人,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初查中,对确需接触涉案人员的,在征得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必须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交待。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坚持做到,先抓证据后抓人,抓到证据再抓人,抓不到证据不抓人,证据不足就放人。
我们还成立了法警队,充分发挥了法警在安全办案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法警贴身防护法”,在讯问前我们都会认真的填写《被询(讯)问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登记表》和《被询(讯)问人员财物暂扣单》,询问证人采取“请进来,送回去”和每问必告知的办法,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作证的后顾之忧。
由于我们安全防范工作做的到位,措施得力,几年来所办自侦案件在安全方面时时主动,案案安全。
三、以安全促办案,在办案中完善安全措施。
办理自侦案件,特别是查办大要案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但办案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安全因素,出现事故既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同时会严重影响案件的正常查处,检察机关为此既要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且还要毁掉一批干部。这是检察长经常给办案同志讲的道理,但我们没有因为讲安全而不办案,相反地,2003年以来,我院起诉到法院的自侦案件是前五年的二倍,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均作了有罪判决,院里抓安全防范,是取得成绩的重要原因。人人有安全意识,一开始办案就强调证据意识,不依突破口供作为立案的基础,这样不但消除了发生事故的隐患,而且又保证了案件的质量。促进了我院自侦工作朝健康的方向发展。通过办案院领导经常让办案人总结办案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随时通报给各个办案科室,以引起办案科室的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安全办案准则开展工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办案的安全防范工作,把安全办案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常抓不懈,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 。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