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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他人触刑律 不捕说理化矛盾
日期:2011-11-30 00:00  作者: 

 
 本网讯(严刚朝 罗成贵)近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成功化解了一起在校未成年学生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挽救了一名失足少年。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均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人在同一所学校上学,平时关系较好,经常在一块上网聊天、打游戏。一天,张某发现自己的彩虹岛游戏装备被盗,因以前告诉过李某某自己的游戏帐号,便怀疑是李某某作的手脚。2011年9月10日中午1时许,张某与同学赵某来到李某某家门口,由赵某将李某叫出,二人将李某挟持到澄城县西环七路道牙旁,让李某某给其赔钱,并说“哪怕是偷,也要给我200到400元”。索要无果后,张某掏出电话准备联系人收拾李某某。李某某见状不妙,趁其打电话之机,从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在张某腹部上猛捅一刀,致其重伤。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过认真审查案卷,办案人员认为李某某是一名在校未成年学生,因琐事与同学生发生争执而捅伤他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李某某被逮捕,便会失去继续学习的机会,从而毁掉一个孩子的大好前途,也会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检察官走访了有关人员,发现李某某在校平时表现较好,案发后,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多次表示要努力学习,重新作人。为此,办案人员联系了双方家长,要求嫌疑人家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得到谅解。起初,被害人家长态度十分坚决,不愿意和解。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厌其烦地对其讲道理、谈利弊、析法理,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使两家和解,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办案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鼓励他努力学习,使其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面对检察官的询问,李某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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